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24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XX。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南三环XX。
经营者:孙XX,男,198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来集镇来集村东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勇,四川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冼XX,男,198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罗格围仔村十
八巷5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陶X,广东XX律师。
上诉人高XX因与被上诉人冼XX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7日作出的(2020)川01知民初4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后,
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冼XX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申顶部
请撤回起诉,高XX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冼X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
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知民初43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冼XX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冼XX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冼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XX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段XX
书记员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