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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XX、华X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债权债务
  • (2022)粤01民终4405号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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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实际出借款项人已去世,我方代理的是出借人的4个继承人,继承人在出借人去世前,对出借人所出借款项并不清晰。本案之前已经产生一个借款本金为960万元的案件,并已一审胜诉且借款人按时履行支付义务。该案为与之相关联的另一笔款项,但借条与转账流水无法完全对应,本案通过线索查找、证据梳理,并通过交易习惯的查找和佐证,最终法院两审都支持了我方诉请。

案件详情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2)粤01民终4405号

    裁判日期:2022.03.23

    上诉人(一审被告):肖XX,男,197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XX,江西XX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华X,女,197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黄XX,女,194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南康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X,男,198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XX,女,200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

    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林XX,均为广东XX律师。

    一审被告:李XX,女,198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南康市。

    上诉人肖XX因与被上诉人华X、黄XX、陈X、陈XX及一审被告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4民初41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1.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XXX元,并按年利率18%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2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及按年利率15.4%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2.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

    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肖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华X、黄XX、陈X、陈XX偿还XXX元及支付利息(其中从2018年2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18%计付,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上述款项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二、驳回原告华X、黄XX、陈X、陈X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75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肖XX负担。

    判后,上诉人不服,上诉人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560万元借条项下的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生效,并据此作为定案依据,属于基本事实认定不清。被上诉人未完成560万元借条成立、生效的证明责任,应承担不利后果。各被上诉人不是560万元借条形成的亲历者,也未听陈XX讲述过,只是在整理遗物时发现了该借条,可想而知,本案诉讼就是被上诉人基于猜想而提起的。反观上诉人,已对该借条的形成反复作出了强调和解释,在该借条未实际履行情况下,是不应据此作出本案借款利息认定的。本案仅应依据上诉人与陈XX的明示并结合其它与之能够互相印证客观证据来认定相应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上诉人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法院应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经济能力、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发生,而一审法院仅以被上诉人当庭陈述为凭,就免除了被上诉人的举证责任,违反了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二、一审认定2017年7月13日的100万元转账属于560万元借条载明的借款,且二者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属于基本事实认定不清。现有证据无法锁定该100万元属于960万元借条或560万元借条载明的借款。退一步说,退便若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该100万元转账的性质各执一词,亦应由被上诉人承担不利后果,而非径直按560万元借条的内容还本付息。

    被上诉人服从一审判决,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并提交了书面答辩状。

    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双方均无新证据提交。

    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只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根据上诉状内容,二审的争议焦点是:涉案借贷关系是否依法成立。对此,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虽坚持认为560万元的借条未实际履行,陈XX2017年7月13日的100万元转账不属于该借条项下的借款,被上诉人诉讼请求不应支持,但上诉人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一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911.4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谷XX

    审判员  张 淼

    审判员  汤 琼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XX


  • 2022-03-23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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