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调解书
(2021)沪0110民初X号
原告:黄XX,户籍所在地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震,上海市XX律师。
被告:XXX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吴XX,总经理。
被告:钱X,户籍所在地江苏省。
原告黄X与被告X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被告钱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XX公司偿还原告剩余借款本金554,8240元;2、被告XX公司支付原告截至2021年2月10日的借款利息 X元;3、被告XX公司支付原告借款利息(以554.824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标准,自2021年2月11日起算至实际支付日止);4、被告XX公司支付原告黄XX为实现债权所发生律师费X元;5、被告钱X对被告XX公司上述全部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XX公司、被告X共同负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XX公司因公司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19年6月19日出借被告XX公司XXX元。该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至被告XX公司法定代表人银行账户,同时被告钱X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20年7月7日,被告XX公司作为借款人,被告钱X作为保证人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相应借款本金、利率、还款期限等。然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拒不偿还借款,故作如上诉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XX公司应偿还原告黄XX剩余借款本金XXX元;该款被告XX公司应于2021年5月31日前支付XXX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XXX元,于2021年7月31日前支付100000元,于2021年10月31日前支付100000元,于20221月31日前支付XXX元,余款548240元于2022年4月30日前付清;
二、被告XX有限公司应于2022年4月30日前支付原告XX截止2021年2月10日的借款利息170410元;
三、被告XXX公司应于2022年4月30日前支付原告黄XX借款利息(以未偿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0%标准,自2021年2月11日起算至实际支付日止);
四、被告XXX公司应于2022年4月30日前赔偿原告黄XX律师费损失XX元;
五、若被告XXX公司未按约履行上述一至四项任一期付款义务,则被告XXX公司需另行支付原告黄违约金500000元;且原告黄XX可就全部未付款项一并申请执行;
六、被告钱X对被告XXX公司上述一至五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七、案件受理费 X元
八、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丁勇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