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宣某某
辩护人:徐律师,安徽XX律师,一级合伙人
罪名: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宣某某与王XX、李XX等人发生短暂对峙后,双方持械斗殴,王XX、李XX等人难以抵挡开始逃跑,宣某某等人持凶器追赶,追砍过程中戴某后背被人砍伤,宣某某挥刀砍击,致王XX双臂、双手多处受伤。
二、办案经过
徐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反复阅卷,在查阅大量相似案例的基础上提交了多份法律意见书,充分与公检法机关沟通,真正落实全过程辩护、全方位辩护、全手段辩护的精细化辩护理念,最终使主要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本案发回重审。
重一审中,辩护人提出:
(一)本案系对方主动挑衅,非邀约斗殴,且被告人起初并无实施犯罪行为的故意,主观恶性小。
(二)参与砍伤王XX及打砸涉事车辆的具体人数、单个人员所具体造成的损伤与损坏尚无法认定,既有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关键证据不足,无法确定宣某某在犯罪过程中的参与程度。
(三)原审判决全案量刑不平衡,没有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
三、案件结果
对涉嫌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的被告人宣某某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