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粤71行终4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X;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霍X,广东XX律师
上诉人刘XX要求被告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人民政府赔偿猪舍及养殖设施、其他物品的损失共计726750元。
办案经过:接受委托后,经研究原告提供证据,无法具体证明其主张损失的计算依据。
案件结果:
关于刘XX要求赔偿产床、风扇等生产设备、芭蕉树等价值损失,应为强拆行为导致其生产设备等直接受损的价值,刘XX对此负有举证责任。首先,根据刘XX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时,砍倒了芭蕉树等,但不足以证明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人民政府在实施强制拆除时造成刘XX生产设备毁损等事实。同时,本案也无证据证明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人民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导致刘XX在拆除后无法清点、计算其生产设备毁损情况,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但考虑到刘XX的养殖场被违法强拆,虽然没有证据显示生产设备受损的情况,但不排除其存在损失的可能性。故原审法院酌情赔偿刘XX生产设备、芭蕉树等损失5万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均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