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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施工人已经设置了明显标志和采取了安全措施的,无须承担侵权责任

  • 损害赔偿
  • (2020)粤01民终1181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睦兰律师
代理广州市**河涌管理所应诉答辩,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得到了二审法院的支持。广州市**河涌管理所并非施工人,不是涉案现场伤害事件的民事责任承担主体;涉案工程是经法定招投标程序确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具有合格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案件详情

    廖X成、徐*金、廖XX与中国XX公司、中国**XX公司、广州市**河涌管理所、广州市XX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

    案由:生命权纠纷

    案号:(2020)粤01民终**号

    审理程序:二审

    案情简介:

    原告方不服(2019)粤0106民初3908号案判决,提起上诉。

    办案经过:

    2019年1月5日原告方突然收到广州市**派出所的通知,让原告方到该所辨认死者是否是原告的亲属。2019年1月6日原告方从老家到该所,确认死者是其至亲廖X有。事后根据警方的调查得知廖X有是于2018年12月24日晚23点左右途经该施工地时跌落身亡。原告方认为被告方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理由如下:根据原告方实地调查可知,该施工地点位于汇景北XX,属于人流较多的事故发生地,存在两个没有围蔽的铁皮门,被告人没有尽到安全防范义务封锁两个出入口,危险性巨大。且该施工井在事发时周围并无防护栏,也无其他安全防护措施。另外,在正常施工期间,竟然时隔11天才发现廖X有的尸体,证明四被告对该工地放任不理,没有尽到监管与安全防范义务。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方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和支出,共计800357.5元,上述款项自起诉之日起计算利息,利息按照中国XX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被告中国XX公司辩称,1、事发路段与被告电建公司无关,系由被告水利公司施工;2、被告水利公司在案发工地已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各被告对本案人损结果无责,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被告**XX公司辩称,同意被告电建公司的辩论意见,并补充: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结论,被告水利公司在现场设置的防护墙有攀爬痕迹,显系死者自身攀爬进入现场,各被告无责。

    被告广州市**河涌管理所辩称,其并非施工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死者系醉酒后进入工程场地,被告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广州市XX公司辩称,其在巡逻检查的过程中未发现涉案的11号井存在安全问题,根据通行规定,由于该井未处于施工状态,且已封锁禁止进入,因此巡查只会巡查井外情况。根据被告XX公司的巡查结论,11号井已设置防护栏和防护网,该监测结果与公安机关事后调查的结论也吻合,因此被告XX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一审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24日,死者廖X有前往本市**304房找堂哥廖XX,二人喝酒(根据公安机关给廖XX做的询问笔录,二人各喝了半斤“二锅头”白酒)后,当晚20时许死者廖X有离开本市**304房,后失踪。

    2019年1月1日,案外人胡*州发现在广州市天**公交车总站旁边的人行道上的排污井(上文所称11号井指的也是此井,下文简称为11号井)里发现尸体,遂向其领导兰*文汇报,兰*文立即报警。广州市**派出所前往现场调查,先录取了案外人胡*州、兰*文的证言,后制作了《2019年1月1日**公交车总站南侧人行道排污井内发现一具浮尸警情现场勘察情况》(下简称《勘察情况》)。本院摘取该二份材料内容如下:

    一、胡*州:2019年1月1日下午17:5分左右,我走路经过**公交站旁的水井。XXX(注:原文如此)有铁板防护栏,进入水井位置需要开门才可进入。在我经过准备进去时看见铁门上的铁链锁被打开了,平时都是锁住的,于是我进去铁板防护栏内查看水井,伸头去看水井既(注:原文如此)然发现水井内有一具尸体……

    警察:你是如何发现铁门铁链锁被打开?

    胡*州:在我经过**公交站旁的水井时看到铁链锁锁头被打开了,平时里面没有人的情况下都会上锁。

    二、《勘查情况》的“一、现场勘查情况”载:现场位于**公交车总站南侧人行道工地内的排污井,该工地四周有铁皮围蔽,南、北侧的围蔽铁皮上安装有大门,南侧大门上挂有铁链和锁具,北侧大门未见悬挂任何物品。排污井位于工地内南侧。经勘查,该排污井深7米,直径3米,井内水深1.5米,尸体面朝下漂浮在排污井内的水面上。排污井上方西侧放有黄色护栏,护栏覆盖有白色、绿色两层防护网,排污井内的西侧、南侧、北侧墙壁上悬挂有黄色护栏及防护网。排污井西侧围蔽铁皮外侧发现有攀爬痕迹。

    三、《勘查情况》的“二、尸表检验情况”载:尸体头面部、颈部、躯干部、会阴部及四肢均未见明显机械性暴力损伤,……现场提取尸体指甲送DNA检验。经DNA检验及入库比对,比中“X*有(人员编号:***,身份证号码:,……)”。

    本院认为,本案的核心问题是死者廖X有的死亡责任问题。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2018年12月24日死者廖X有在喝了半斤白酒后,前往现场。死者廖X有具体如何掉入井中,无进一步的证据予以证明,只能从证据推断盖然性。根据《勘察情况》,涉案井处于工地内部南侧,工地四周均有铁皮围蔽,南侧大门已被锁死。除工地本身的围墙外,涉案井本身还有额外的一重护栏,井口有布置防护网(该网系防护鸟类及其他坠落物,无法防范重物掉落)。任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看到这样布置的工地时,都应当知道该区域正在施工,不得进入。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勘察情况》载明“排污井西侧围蔽铁皮外侧发现有攀爬痕迹”,虽未直接指出“攀爬痕迹”是否死者廖X有所造成,但从民事案件的事实认定标准来看,公安机关进行勘察的时间是死者失踪后8日,该攀爬痕迹是由死者造成的盖然性极高。虽然工地存在门的锁链未上锁等瑕疵,但该大门仍然属于关闭状态,不足以影响一个普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该工地是否能进入的认识。所以,死者在深夜进入防备如此森严的工地,应认定死者系故意造成损害,应当自担责任。此外,综合考量原被告双方提交的照片证据,本院认为,被告已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对场地设置了安全标记和措施,本案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91条的情况。综上,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本院全部予以驳回。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廖X成、徐*金、廖XX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四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和支出的30%,合计240107.28元,上述款项自起诉之日起计算利息,利息按照中国XX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廖X有攀爬进入涉案工地无证据证明,也不符合客观事实,明显错误,应予纠正。1、我方在一审时已经指出,事发现场仅北、东、南三侧有围蔽。西侧是高坡的墙壁,一审判决中“西侧未必铁皮外侧”与现场情况不符。2、公安机关出具的《勘查情况》并未附有所谓“攀爬痕迹”的细节照片,不能证明该痕迹确实存在。公安机关也未提取相应的生物信息与廖X有进行比对,无法证实是廖X有造成的。3、从攀爬的主观动机看,廖X有是临时来广州,事发现场并无财物,其无理由需要费心费力攀爬进入现场。4、从攀爬物理条件看,围蔽铁皮高达2.5米,廖X有在饮酒后既没有工具又无他人帮助的情况下,是无法徒手攀爬进入现场的。5、事发现场是人流密集场所,即使“攀爬痕迹”存在,其具体形成时间不明,无法排除是案外人造成的,无法认定与本案有关。二、一审法院未通知参与勘查现场的公安人员出庭作证,程序违法。三、一审判决认定施工单位已对场地设置了安全标记及措施,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符合事实,明显错误。

    被告中国XX公司辩称,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审理程序合法,请依法维持。

    被告**XX公司辩称,一、死者系故意进入施工区域导致本案意外发生。二、我方对施工区域采取了有效安全措施,已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三、廖XX并非本案适格当事人,其并非死亡第一顺位中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被告广州市**河涌管理所辩称,其并非施工人,不是涉案现场伤害事件的民事责任承担主体。涉案工程是经法定招投标程序确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具有合格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我方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广州市XX公司辩称,1、廖X有死亡是其醉酒所致,我方是监理单位,而非涉案工程的所有者或实际管理者,工程管理人员有设置明显标志并采取安全措施,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我方并非本案民事损害赔偿纠纷的责任主体。本案应由死者本人承担全部责任。2、我方作为监理人,在签订监理合同后已按合同约定对施工方进行了监督,完成监理职责,涉案现场不存在监理过错,我方不应承担责任。3、本案事故是廖X有醉酒后故意进入已经围蔽的施工地的过错行为所致,应对其自身伤亡的行为负完全责任。4、派出所已查明事实,涉案施工场所围蔽并设置禁止进入的警示标志,且涉案井周边设置临时防护栏,正常情况下无法进入涉案施工区域,更不可能掉进涉案井。显然是廖X有醉酒后攀爬围蔽围栏,违法强行进入施工区域导致意外失足死亡,是其自身过错行为,其应对自身死亡负完全责任,与他人无关。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地面施工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是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时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反之,如果地面施工人已经设置了明显标志和采取了安全措施的,则无须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死亡廖X有坠落的井处于工地内部南侧,工地一侧是高坡的墙壁,其余三侧有铁皮围蔽,南侧大门已被锁死。除工地四周的围墙外,涉案井周围还设置了护栏,井口布置了防护网。如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任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看到这样布置的工地时,都应当知道该区域在施工,不得进入。虽胡*州陈述2019年1月1日下午17:5分左右其发现铁门上的铁锁链被打开了,即使事发当天工地存在门的锁链未上锁等瑕疵,但该大门仍属于关闭状态,不足以影响一个普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该工地是否能进入的认识。涉案施工场地已设置了明显标志和采取了足够的安全措施,四被上诉人并不存在过错,死者廖X有在深夜进入防备如此森严的工地并坠井死亡,应当自担责任。本案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的情况,上诉人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驳回。本案的审理并非必须通知参与勘查现场的公安人员出庭作证,也非必须书面发函询问公安机关了解具体情况,上诉人关于本案应发回重审的上诉意见没有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2020-06-28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 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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