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2】湘0524民初1252号
案情简介:
原告夏X,女,197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
被告邹X,女,198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
第三人曹X,男,197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
原告夏X与第三人曹X于1997年1月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2010初,曹X与被告邹X开始同居生活,并于2014年和2016年生育二个女孩。2016年,曹X以按揭贷款方式为被告购买一套商品房,2018年为被告购买一辆丰田牌小轿车,2020年,曹X为与被告分手,给付被告八十万元。
办案过程:被告接到法院寄送的材料后,在网上找到本人为其代理诉讼,在办妥相关委托手续后,本律师随即进行一系列调查了解,并协调承办法官,了解案件真相,在确认确实存在一百多万转款,并有购买房产和车辆事实后,告知被告接受调解,在本律师与原告律师和曹X协商沟通后,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让被告避免了房产和车辆被查封!
案件结果:一,由被告邹X向原告夏X一次性支付人民币300000元,此款由被告在原告和第三人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后付清;
二,由第三人曹X向原告夏X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00元,此款限曹X于2024年6月30日前付清;
三, 原告夏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审判员 罗金华
二0二0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XX
书记员 朱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