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尹XX妨害公务刑事一审

  • 刑事辩护
  • (2021)粤0106刑初60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睦兰律师
在刑事拘留阶段介入后,陪同家属上门慰问被害人,并转达犯罪嫌疑人的歉意,商谈赔偿事宜;积极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沟通,在被明确告知不能被取保候审及缓刑的情况下,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是初犯、偶犯,悔罪认罪态度良好,其家属主动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表示愿意赔偿等角度为被告人辩护,成功为被告人取得较低的量刑。

案件详情

    尹XX妨害公务刑事一审

    案由:妨害公务

    案号:(2021)粤0106刑初604号

    审理程序:一审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XX,曾用名尹XX,男,1994年9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洞口县,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住址湖南省洞口县。因本案于2021年1月1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XX、张睦兰,广东XX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天检刑诉〔2021〕4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XX犯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詹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XX及其辩护人张睦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月11日8时许,被告人尹XX骑电动车经过本市天河区暨南大学南XX门前时,因违规在机动车道上行驶,现场执勤交警谢某某将其靠边拦下,并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尹XX拒绝配合,且突然加速电动车企图强行逃离,导致谢某某倒地受伤(经鉴定,谢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同时尹XX也倒在地上。之后谢某某遂对尹XX采取控制措施,但遭反抗,后尹XX挣脱控制朝黄埔大道西XX方向跑去,当其跑至国防大厦门口时被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尹XX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尹XX有期徒刑七个月,提请本院判处,并列举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尹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不持异议,表示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提出尹XX到案后如实供述,能够自愿认罪认罚,又系初犯、偶犯,其家属主动向被害人赔理道歉并表示愿意赔偿,故建议法院对尹XX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尹XX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尹XX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尹XX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1年1月11日起至2021年8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隋 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吴XX

    书记员  陈XX

    黄XX


  • 2021-04-29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被告人
  • 有期徒刑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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