丘XX信用卡诈骗一案
案由:信用卡诈骗
案号:(2021)粤0113刑初107号
审理程序:一审
公诉机关广东省XX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丘XX,曾用名丘*萍,女,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广西陆川县,因本案于2020年9月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XX市番禺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XX、张睦兰,广东XX律师。
广东省XX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刑诉〔202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丘XX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XX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丘XX及其辩护人张睦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8月至2017年6月期间,被告人丘XX先后在XXXX银行、平安XX、中国XX银行、中国XX银行申请信用卡并透支消费,后在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继续恶意透支,经发卡银行多次有效催收后,仍不能归还。截止公安机关立案前,被告人丘XX尚欠XXXX银行信用卡欠款人民币31850.7元、平安XX信用卡欠款人民币6628.55元、中国XX银行信用卡欠款人民币4899.75元、中国XX银行信用卡欠款人民币100383.13元。
案发后,被告人丘XX已偿还中国XX银行信用卡欠款人民币25000元。
以上事实,被告人丘XX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委托人列XX、谭XX、孙XX、陈X的陈述,证人周X1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辨认笔录,扣押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协查函,接受证据材料清单,XX银行、XX银行、平安XX、XXXX银行的报案书、授权委托书、银行卡交易明细、催收记录、信用卡申请资料、催收函、邮寄清单等书证,车辆查询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丘XX无视国家法律,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丘XX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丘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偿还部分欠款,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丘X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丘XX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0年9月4日起执行至2021年11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二、责令被告人丘XX退赔人民币31850.7元给被害单位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退赔人民币6628.55元给被害单位平安XX信用卡中心,退赔人民币4899.75元给被害单位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城南支行,退赔人民币75383.13元给被害单位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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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马 聪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梁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