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0月,在乾安县乾安XX内,被告人侯XX以给荣X弄手机卡为名,骗取荣X人民币1万元,以与荣X合作向乾安XX公司销售煤炭为由,虚构事实,骗取荣X人民币187000元,赃款被其挥霍。为此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侯XX之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侯XX自愿认罪,系坦白,且系初犯、偶犯,再犯的可能性小,教育挽救的可能性高,已经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希望法庭对被告人侯XX判处缓刑。
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三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