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21年1月19日凌晨,当事人朱X同其好友郭X、丁X等人在泗洪某酒吧消费期间与该酒吧的王X发生了较为亲密的肢体接触。不多久,王X随手将一啤酒瓶摔碎,并引来酒吧安保人员前来协调此事。双方在经过短暂的协商后,王X便对自己进行掌掴,旋即离开。朱X等人亦因上述事情的发生感觉闹心,再加之时间已经很晚,遂决定起身离开。未曾想,此时的酒吧门口早已聚集十余人将朱X等人拦住,随后双方在交涉过程中产生较大的冲突,并引发激烈的打斗。
当晚,酒吧工作人员便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同年4月27日,朱X到公安机关自首,当天朱X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同年6月3日泗洪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了朱X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的逮捕决定。
【律师策略】本案的当事人朱X涉及两个罪名:(1)强制猥亵、侮辱罪;(2)寻衅滋事罪。鉴于朱X曾在2013年因寻衅滋事被泗洪法院判处一年三个月,2015年刑满释放,距离本次案发时间已经超过五年,故而朱X不构成累犯,而是涉嫌寻衅滋事罪的再犯,且一旦法院认定朱X构成寻衅滋事罪,则在该罪的量刑幅度上,相较于前次亦会有所提升。因此,在此罪的辩护上,辩护人给予了足够的重视。经过反复观看案发时的监控视频,辩护人发现:案发时,双方在交涉的过程中系酒吧的管理人员率先动手,并且其人多势众,对矛盾的爆发起主导的作用。进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8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即行为人因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之规定,辩护人据此为当事人争取无罪、罪轻的空间。
尽管本案中朱X涉嫌寻衅滋事罪的再犯,看似严重,但就其涉嫌强制猥亵部分的辩护仍是本案辩护的重点。鉴于案发场所处于酒吧的卡座、舞台等公开场所,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在公共场所实施猥亵行为的,属于该罪的情节加重行为,其量刑起点便为五年以上,因此,对该部分的辩护仍不容小觑。
众所周知,刑事案件的材料一般均为公安机关侦查的、用以证明涉案嫌疑人构成犯罪的证据。纵使法律赋予律师一定的调查取证权,但无论是从侦查学抑或是律师权利实现的角度而言,律师在发现证据、取得证据以及取证技巧等方面的难处与短板可见一斑。看着公安机关整理的数十份卷宗材料,纵有千百般滋味,也只能埋头苦干,在众多的不利证据中寻找一丝生机和亮光。
苦心人天不负,通过一帧一帧的播放案发时的监控视频,辩护人终于在重重障目中寻找到案件的突破点,即通过分析报案人王X的动作、神情,以及其事先接受朱X朋友钱款的事实后,从王X的身份性质以及其主观意志(从其行为及表情中合理分析)等角度,论证朱X等人不具有强制猥亵的故意,因此朱X的行为不具有犯罪构成要件符合性的特征,依据刑法的规定,不得以此罪对朱X进行负面的评价。
【案件结果】泗洪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6日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朱X不构成强制猥亵罪;二、被告人朱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典型意义】本人在接受委托时,案件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在前期与检察机关的沟通过程中,辩护人基于职业的敏感性,亦初步分析出案件发展的基本趋势,但我们坚信“任何人不经法院的裁判,不得认定其为有罪”,因而纵使蜀道千难万难,只要敢登攀,亦能达九天。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辩护人能够在众多的不利证据面前,敏锐的发现案件的突破点,牢牢抓住证据链上的漏洞,并竭力的将网撕开,即从最基本的证据材料入手,否定犯罪构成要件的该当性与符合性是本案取得理想辩护效果的不二法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