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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是被告,但不一定承担付款责任

  • 债权债务
  • (2022)苏1322民初1173号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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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让被告当事人收集证据,租赁合同,转账记录,与丁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原告是与第三人丁某发生 买卖关系,被告不是合同相对方。

案件详情

沭阳县人民法院(2022)苏1322民初1173号判决

案情,原告,王X

被告:宿迁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封某某。

代理人:周芙蓉,江苏XX律师。

第三人:丁XX

封某某租用沭阳XX成立宿迁某某公司做生意,丁XX租用沭阳百盟物流园商铺三楼做装修生意,丁XX于封某某约定,二楼柜子、门窗由丁XX负责购买安装,价款45000元,封某某转账给丁XX2500元,余款20000元,丁某让封某某转给王X某。丁XX联系王X某,从王X某那里购买柜子,安装在一楼、二楼、三楼,共37000元,由于封某某转给王X某20000元,尚欠17000元,王X联系丁某,丁某未付款。王X起诉宿迁某某公司、封某某,庭审时追加第三人丁XX。本案经过三次开庭,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


  • 2022-05-20
  • 沭阳县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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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芙蓉,女,1984年出生,2012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执业,法院调解员,专职律师,在法院调解各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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