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2】湘0528民初832号
原告陈X,女,1996年1月出生,住广东省遂溪县某镇某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人欧阳移和,湖南XX律师
被告刘X,男,1990年2月出生,住湖南省新宁县XX
基本案情:原告陈X与被告刘X于2014年10月在深圳罗湖打工时相识,2015年3月双方订婚并开始共同生活,2016年1月原告生育男孩刘X丞,此后一直在原告娘家生活,2016年3月14日,双方在新宁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因双方三观不合,被告没有家庭责任感和上进心,双方经常吵闹骂架,夫妻矛盾逐渐恶化,2019年11月,双方发生争吵后,原告便离开被告,双方从此感情不和分居至今。2020年12月,被告因犯罪判刑一年,原告诉讼时刚刚刑满释放。
办案过程:原告在网上找到本代理人后,随即在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迅速在法院给原告立案,随后本代理人与被告沟通协调,对于离婚,原告没有异议,被告表示同意,但要求带小孩与其共同生活,但这一点原告不同意,本代理人于是从小孩生活的现状,孩子多年在广东生活的居住状况,学习习惯,语言沟通,与家人的感情联系等诸多方面,说服被告接受孩子在广东生活的现实,不要轻易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以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最终被告接受了代理人的建议,孩子由女方抚养,留在广东遂溪读书生活。
案件结果:2022年6月8日,本案在新宁县法院调解结案,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自愿离婚;二婚生儿子刘X丞由原告陈X抚养,被告负担小孩抚养费每月1000元,至小孩独立生活止。
审判员周XX
二0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杨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