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金霞:建筑工人受伤后如何获得更多的赔偿
导读
闫X在雇主郑X承包某建筑公司拆除工作中受伤,选择不同法律关系要求赔偿,将直接影响到具体的赔偿金额。
基本案情
闫X自2019年8月8日起在某建筑公司作建筑拆除工作,双方未签署书面合同,按日计薪,每天200元工资,2019年8月15日闫X在拆除工作过程中受伤,造成腿部骨折。
闫X受伤后到受伤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申请确认其与某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机构确认闫X与某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后某建筑公司提起诉讼,法院认定闫X与郑X之间形成雇佣关系,闫X与建筑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在法院认定闫X与建筑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后,闫X如何选择赔偿,直接影响到闫X最终获得赔偿的具体金额。
爱申律师事务所代理
一、选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要求赔偿的情况
闫X经法院认定与系与雇主之间形成雇佣关系后,其可以选择依据民事法律关系追究雇主和发包建筑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起诉讼要求赔偿,但如果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起诉讼,闫X的伤情按照《人身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应当构成10级伤残,全部赔偿金额应该在20万左右。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闫X的赔偿是需要根据原、被告的过错确定赔偿比例,因劳动者举证能力的局限性,劳动者很难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基本无法得到全部赔偿,通常主次责任,乐观一些,劳动者可以得到80%的赔偿,最多16万的赔偿,甚至会更低。但诉讼成本较低,无需仲裁,可以直接起诉。
二、选择认定工伤,要求发包建筑公司承担用工主体的责任
闫X因为从事的工作系建筑类工作,按照《关于确⽴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四、建筑施⼯、矿⼭企业等⽤⼈单位⼯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或⾃然⼈,对该组织或⾃然⼈招⽤的劳动者,由具备⽤⼯主体资格的发包⽅承担⽤⼯主体责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条“具备用工主体责任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公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工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依据上述规定,闫X受伤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闫X也可以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申请认定工伤,要求发包单位赔偿。按照工伤标准,闫X的劳动能力应当构成9级伤残,赔偿金额也是20万左右,不分责任,公司需要全部赔偿。但选择工伤认定从时间上结案时间会延长,因为工伤认定需要需要大约60天的时间,而且有仲裁前置的程序,要比直接诉讼延长近4个月的时间。
经过分析各种利弊,并和当事人沟通,最终选择了工伤认定的赔偿途径。在我们准备了充分的证据的前提下,闫X成功的被社保部门认定了工伤。我方经过仲裁后、一审和二审诉讼。但最终获得了20余万的赔偿。尽管该案经历的时间较长,但最终获得了满意的结果。
律师点评
建筑工地的工人在没有劳动合同受伤后,如何选择救济途径,将直接影响的最终赔偿金额,在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追究用工主体工伤责任相对获赔金额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