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发生交通事故后,原告负主要责任,保险公司和肇事司机仍赔偿233190元。

  • 交通事故
  • (2021)陕0430民初101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韶伟律师
尽心尽责,陪同当事人做伤残鉴定。开庭时与法官和保险公司充分沟通,避免重新鉴定拖延诉讼期限,最后对方同意我方单方面委托鉴定的结果,调解结案,并在开庭后10天内拿到赔偿款。

案件详情

    原告负主要责任,保险公司和肇事司机仍赔偿233190元。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

    (2021)陕0430民初1016号

    原告:李XX,男,汉族,1960年8月10日出生,住陕西省淳化县秦河乡南XX

    代理人:张韶伟,陕西XX律师

    被告一:中国XX公司

    负责人:朱XX

    被告二:韦某,男,汉族,1987年3月29日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城关镇北城XX,系车辆驾驶人。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18日11时38分,被告韦某驾驶陕A2XXXX号轻型厢式货车沿淳安XX由南向北行驶至K12+980M处时与原告驾驶沿南XX生产路由东向西驶入淳安XX的“时风”牌无号牌三轮汽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原告一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淳化县医院救治,后被转至陕西省核工业二一五医院治疗。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被告韦某负次要责任。原告鉴定为八级伤残。

    办案经过:

    本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陪同原告在司法鉴定机构做了伤残等级、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及后续治疗费鉴定。鉴定为八级伤残。开庭时保险公司对鉴定提出异议,为了能快速获得赔偿,原告与被告进行调解。原告虽然在本起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但在本律师的努力下,最终调解当事人获得233190元赔偿款。

    案件结果:

    被告中国XX公司向原告支付179600元,被告韦某向原告赔偿53500元。

    审判员:杨虎

    书记员:张凡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 2021-11-18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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