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负主要责任,保险公司和肇事司机仍赔偿233190元。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
(2021)陕0430民初1016号
原告:李XX,男,汉族,1960年8月10日出生,住陕西省淳化县秦河乡南XX
代理人:张韶伟,陕西XX律师
被告一:中国XX公司
负责人:朱XX
被告二:韦某,男,汉族,1987年3月29日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城关镇北城XX,系车辆驾驶人。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18日11时38分,被告韦某驾驶陕A2XXXX号轻型厢式货车沿淳安XX由南向北行驶至K12+980M处时与原告驾驶沿南XX生产路由东向西驶入淳安XX的“时风”牌无号牌三轮汽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原告一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淳化县医院救治,后被转至陕西省核工业二一五医院治疗。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被告韦某负次要责任。原告鉴定为八级伤残。
办案经过:
本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陪同原告在司法鉴定机构做了伤残等级、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及后续治疗费鉴定。鉴定为八级伤残。开庭时保险公司对鉴定提出异议,为了能快速获得赔偿,原告与被告进行调解。原告虽然在本起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但在本律师的努力下,最终调解当事人获得233190元赔偿款。
案件结果:
被告中国XX公司向原告支付179600元,被告韦某向原告赔偿53500元。
审判员:杨虎
书记员:张凡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