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林XX母亲林XX和林XX于2017年5月23日在福州市长乐区民政局达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独生子林XX由女方抚养并监护”,自2017年有23日至今,林XX一直跟随母亲林XX生活。自林XX与林XX离婚以后,其从未尽过父亲的职责支付林XX生话费、教育费及医疗费等。为接送林XX上下学及照顾其生活,林XX只能长期从事非全职的服装行业销售工作,收入微薄,至今名下无房,长期租房居住。自疫情以来实体业尤其惨淡,林XX所在的服装门店无法正常经营,导致收入更加微薄,现母子二人的生活面临严重困境,日常生活几乎难以为继。故林XX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分析」
本案是婚姻家庭纠纷中较为典型的抚养费纠纷。“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这是XXX规定的父母对未成人子女抚养和抚养费负担的强制性、双方平等的义务,父母亲任何一方都应当自觉遵照履行。
「裁判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林XX自2022年7月起每月十五日前支付林XX抚养费4000元直至林XX满十八周岁止。
「案件总结」
婚姻家事类案件的庭前调解工作是非常重要的一环。本案的主办律师林律师在谈判时张弛有度,一切以当事人利益为先,高效地帮助当事人解决纠纷。林律师在庭前基本核实到林XX收入稳定,经济状况良好。所以可以判断我们对于抚养费数额争取有很大的空间。至此,在法官主持、律师协助调解下,双方当事人就孩子的抚养费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实现案结事了的良好法律效果。
「法条链接」
《XXX》第1084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XXX》第1085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