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书
(2021)粤19民终37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XX,女,汉族,1972年9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文勇,广东XX律师。
上诉人大庆市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XX及原审被告深圳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20)粤1973民初18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XX向原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XX公司、XX公司向江XX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以796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12月14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至实际交付符合交房标准的案涉房屋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8月27日违约金为98306元);二、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由XX公司、XX公司承担。
原审法院判决:一、限XX公司于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XX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以796000元为本金,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19年12月14日起计至实际交付符合《认购书》约定的交房标准之日止);二、驳回江XX对XX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一审受理费1129元(江XX已预交),由XX公司负担。
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详见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20)粤1973民初18251号民事判决书。
XX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起诉;二、一、二审诉讼费由江XX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XX公司延迟交房,江XX应当承担责任。江XX所购买的房子是1993年建设的老旧房子,是带装修交楼。销售之前XX公司没有考虑充分这些房子的复杂环境和施工难度,江XX的房子需要重新设计,原有的老旧排污管道需要全部更换,然而,在施工装修过程中楼上住户不同意配合,导致无法施工。XX公司的代理方员工于2019年12月2日(微信聊天记录)有跟江XX沟通过这个问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改变装修方案,但江XX不同意,因此江XX应当对耽误的时间承担责任。二、XX公司代理方已于2020年1月14日以微信方式通知江XX交房江XX于2020年1月20日来看过房子,且江XX当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江XX直到2020年3月20日(期间相隔2个月时间)才发信息跟XX公司的代理方说其1月20日跟其丈夫过来看过房子存在四个问题(厨房和阳台美缝没做,后面的小房间的门没办法上锁,小房间外面和阳台外面没有装修,水电什么时候过户),XX公司不明白江XX为什么要拖延到二个月后(3月20日)才发信息给说房子存在问题。事实上,厨房和阳台美缝已经做好了,只是江XX看到的是地面没有搞卫生,所以认为没做好。3月20日代理方与江XX的聊天记录有说明此情况,其它三个问题都不在装修范围之内。之后XX公司的代理方多次与江XX交涉,希望其能尽早收房。但江XX却提出XX公司无法接受的条件,致使矛盾升级。这一切说明江XX根本就不在乎准时收房,而是想编造理由故意向XX公司索取更多的赔偿。
江XX答辩称:XX公司主张延迟交房,江XX应当承担责任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明显与事实不符,亦无任何法律或合同依据。2019年11月10日中午11时39分,江XX的爱人廖XX与XX公司法定代表人黄XX在案涉景苑城市广场营销中心的谈话中明确表示:“你到时到了时间要保证能交房给我(根据认购书约定,指的是2019年12月13日),如果到时没有交那我们来计算违约金,好不好。”黄XX接话明确表示:“可以,如果到了2019年12月底我交不了房给你,那你按合同约定来,我也没话说。既然我现在答应了你,那我2019年12月底之前就一定会交房给你,但是我赶归赶,但我防水的事情一定要做好。”最后廖XX表示:“跟你说的一样,但不能用不锈钢包边处理,时间一长还是会漏水。”2019年12月5日,XX公司因自身原因工期延误不能按认购书约定以及上诉录音中承诺的时间交房,黄XX便又提出用不锈钢包边管道的临时处置办法来与江XX沟通。2019年12月6日,江XX要求黄XX出具一个保证不漏水的承诸书,但黄XX以系楼上住户原因为由不愿意出具。2019年12月8日,黄XX表示为了对江XX负责和免有(漏水)后患还是不能用不锈钢包边管道来处理,但在2019年12月26日黄XX表示承诺的12月底未能交房。因此,根据上述微信聊天记录及上述谈话记录,根本就不存在XX公司所谓的江XX不同意据实改变装修方案需对耽误的时间承担责任一说。二、XX公司虽然是案涉合同的相对方,但本案的实际负责装修的操办人系其代理人XX公司,因此XX公司根本不清楚当时案涉房屋的实际验收情况。2020年1月20号江XX前往验收案涉房屋时,只有XX公司的员工戴X一人陪同,当场江XX就向戴X提出来很多案涉房屋达不到验收的意见。由于疫情影响,2020年1月20日至2020年3月3日期间,江XX多次询问XX公司员工戴X开工时间,戴X均说还未开工。因此,江XX只好于2020年3月20日微信找黄XX反映案涉房屋达不到验收条件的意见,黄XX表面答应会处理,但并未作出实际整改。2020年6月9日江XX发现主卧室的地板和家具损坏,打电话并微信通知黄XX,直至2020年8月12日江XX依然不断与黄XX交涉案涉房屋存在问题,黄XX表面均答应解决问题,但实际上什么问题都未解决。江XX迫于无奈才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XX公司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根本就不存在XX公司所谓江XX故意编造理由以索取更多赔偿一说。根据案涉《认购书》第九条约定“卖方(XX公司)于收到该套房源的全部房款后120天内将物业交付予买方(江XX);并履行下列手续;买卖双方共同对该物业及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业清单等具体情况进行验收,记录水、电、气表等读数并办理交接手续,移交该房屋钥匙,买卖双方应在交房清单上对上述情况签名确认。卖方在交房前,应将附于该物业的水费、电费、有线电视费、物业管理费、垃圾清运费、煤气费、电话费等费用结清,结清单据须交买方确认。”退一步讲,若XX公司认为案涉房屋在2020年1月20日起至今为止,已达到或达到过到上述《认购书》的房屋交付标准,XX公司或其代理人XX公司为何不根据案涉《认购书》约定对江XX移交案涉房屋钥匙,并对江XX提出在交房清单上签名验收确认的要求。实际中,XX公司从未提出让江XX在交房清单上签名确认验收的事实,案涉房屋时至今日也都未达到案涉《认购书》约定的交付标准,如今XX公司提出上诉只为拖延时间。综上,江XX迫于无奈依据案涉《认购书》向XX公司主张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合情亦合理。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江XX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真相后驳回XX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维护江XX的合法权益。
XX公司未在答辩期内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二审期间,各方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本院对XX公司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XX公司是否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对此,本院作如下分析:
根据《认购书》的约定,XX公司应于江XX付清房款后即在2019年8月14日之后的120天(即2019年12月13日)内将符合交付标准的房屋交付给江XX,但XX公司无正当理由截止2020年8月1日,案涉房屋仍未达到《认购书》约定的交楼装修标准。XX公司上诉主张案涉房屋已经达到交楼装修标准,与XX公司一审庭审期间确认案涉房屋尚存在漏水及木地板未铺好的陈述明显不符,本院对XX公司该项上诉主张不予采纳。XX公司逾期交楼已经构成违约,原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认定XX公司应向江XX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并无明显不当。
综上所述,XX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58元,由大庆市某某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许 卫
审判员 邹XX
审判员 魏 术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