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危险驾驶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粤1973刑初882号
公诉机关东莞市XX。
被告人李XX,男,198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东莞市XX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伊川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尹文勇,广东XX律师。
东莞市XX以东三区检刑诉[2021]4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于2021年3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XX指派检察员劳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东莞市XX指控称,2021年1月12日1时7分,被告人李XX酒后驾驶粤号牌小型轿车途经东莞市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李XX的血中乙醇含量为158.18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1.物证:涉案车辆一辆;2.书证:身份确查情况说明等;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XX的供述;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李XX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XX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李XX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XX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未提出辩解意见。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如实供述,社会危害性小,并建议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XX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XX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XX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经查基本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并能与被告人所犯罪行相适应,具有合法性、合理性,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XX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唐XX
书记员 黄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