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XX
民事裁定书
(2022)粤1973财保1999号
申请人:东莞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王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文勇,广东XX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XX某某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深圳XX宝安区松岗街道。
法定代表人:吴XX。
被申请人:吴XX,男,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
被申请人:罗某某,女,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
申请人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426606元的财产,并向华安XX公司投保了责任范围在426606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申请人于2022年6月9日交纳了财产保全申请费2653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深圳XX某某光电有限公司、吴XX、罗某某相应价值426606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朱 畅
审判员 邝著云
审判员 熊XX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