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京0113民初10086号,10087号,10088号,10089号,10092号,10095号,10098号
原告:程X等7人
委托代理人郑XX,XX市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艾XX,XX市XX律师。
被告:XXXX有限公司
XX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律师代理本案后起诉至XX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基本事实:原告入职被告公司,在被告养护工地工作,穿被告工服,参加被告公司入职培训。原告入职时,被明确告知向被告公司提供劳动。
被告公司辩称:
原告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提到的劳动地点是被告从物业公司承包的养护区域,但在被告公司承接之后,又转包给其他公司经营,原告的招聘、入职管理、工资发放均与被告无关,不能体现原告为被告的员工,原告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一审法院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确认案件的事实符合上述规定,并确认了劳动关系以及存续期间,以及确认各劳动者的欠发工资、加班工资、未休年假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各项损失,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全部原告共计176050.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