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13民初12004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3民初15177号,16280号,16281号,16282号,16283号
原告:白XX等6人。
被告:天津XX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XX,北京市XX律师。
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不符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基本事实:被告承包外卖配送业务后又转包给第三人公司,并向第三人公司支付承包费用。被告从未向原告支付过任何款项。原告也不受被告管理,其每次配送都属于转包公司在履行与被告间的承揽合同义务,至于如何配送,被告并不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参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最终一审法院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不足以确认案件的事实符合上述规定,无法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关系,最终结果5人撤回起诉,1人坚持诉讼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