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朱X的亲属找到律师,称朱X是外省来郑州工作的人员,朱X在郑州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后抢救无效后死亡。经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朱X不承担事故责任,肇事司机张X承担全责。朱X亲属希望能委托律师代为处理朱X的赔偿事宜。
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分析了朱X的案情,认为朱X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项目。本案的关键:1、朱X的死亡赔偿金应该按哪个省份的标准赔偿?2、朱X的父母否有被扶养人生活费?
律师分析:
朱X的户籍地是安徽省,因安徽省的标准高于河南省的标准,故朱X的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安徽省XX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442元/年计算:394421元/年×20年×100%=788840元。朱X的父亲81岁,母亲76岁,两位老人常年生活在农村从事体力劳动,现在年事已高无法再从事体力劳动,两位老人也没有额外的经济收入,原告提交的《证明》等证据也能证实两位老人因缺乏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日常开销均由其四位子女负责,所以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院认为:
死亡赔偿金:朱X的住所地为安徽省,死亡赔偿金按照2020年安徽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39442元/年的标准计算20年为78840元。
被扶养人生活费:朱X负有抚养义务的人有其父亲和母亲,朱X死亡时,其父母的抚被扶养年限均为5年,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标准按照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确定,按照安徽省XX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2683元/年计算为56707.50元。
法院判决:
1、被告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198000元;
2、被告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751644.82元。
以上共计是949644.82元。
【法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第十七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