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确山县XX
民事调解书
【2022】豫1725民初2259号
原告彭X,女,汉族,1990年2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邵东XX某镇某村2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XX和,湖南XX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苏X,男,汉族,1978年11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确山县任店镇某村苏庄
原告彭X诉被告苏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彭X于2022年6月6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准离婚;2,婚生男孩苏X坤由原告抚养,婚生男孩苏X成由被告抚养,小孩抚养费双方各自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初经人介绍相识,一个月后双方按照风俗订婚过门,自此双方开始共同生活。2008年11月5日原告生育男孩苏X坤,2011年12月10日原告生育男孩苏X成。2012年6月4日双方在河南省确山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
婚初双方感情还好,但由于彼此性格不合,生活习惯不同,双方没有共同语言,很少沟通,经常冷战,2018年4月原告在遭到被告殴打后,便愤然离开被告回到湖南邵东,自此双方感情不和分居至今,现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再难以共同生活,故诉请本院判决离婚。
被告苏X辩称,同意离婚,要求两儿子由被告抚养成年,原告不承担小孩抚养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
一,原告彭X与被告苏X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的大儿子苏X坤及二儿子苏X成由被告苏X抚养成年,原告彭X不承担子女的抚养费;
三,双方无其他纠纷,任何一方不得再提其他要求。
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摁手印或者在微信上表示同意后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郭XX
二0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