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婚内男方出轨,女方离婚索要过错赔偿

  • 婚姻家庭
  • (2016)苏0115民初2846号
婚姻家庭
万恒律师 在线
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418
    服务人数
  • 9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对本案仔细分析,注重细节,引导女方积极收集证据,维护自身权益。

案件详情

李X与韩X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李X与被告韩X于2011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2012年2月,二人自愿登记结婚,后于2012年12月生育李X一。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X与其他异性长期同居并生育子女。2015年7月,李X曾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15年8月6日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2016年9月,原告李X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审理中,双方就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及精神损害赔偿等争议焦点发表了如下意见:1.关于女儿的抚养的问题,李X、韩均坚持要求李某一由自己抚育,且二人均称自已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李还陈述,如某一由其负责抚养教育,其无需韩向其给付抚育费。2.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一致同意登记在李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苏A*号轿车归李X所有,李X就此车给付韩X补偿款35000元。此外,韩X要求分割因李X位于南京市江宁区房屋拆迁所得的拆迁利益(含韩X户头下的户口费、过度补偿费以及尚未取得的安置房),但李X陈述上述拆迁利益尚未取得,且与韩X无关。根据本院调取了相关拆迁补偿材料,暂无法证明韩在其中拥有的具体份额,且李名下的拆迁补偿利益尚未完全发放。3.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韩认为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问与其他女性长期对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且已生育一女,构成重婚罪。李认可其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且已与其他女性生育一女,但其并未与她人有长期稳定的同居关系,对方怀孕生子属意外情况,其不构成重婚罪,韩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过高。因双方意见不一,调解未成。

办案经过:

本案中,XXX代理女方,在搜集相关证据后,庭审中据理力争,最终为女方赢得了离婚过错赔偿款及共同财产分割。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本案中李和韩均同意离婚,且经调解和好无效,说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许离婚。对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来确定。因李某一长期随李的父母亲一起生活,且李有抚育女儿的经济能力,本着有益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原则,本院确定李某一由李抚育较为适宜。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庭审中,原、被告就夫妻共同财产苏A*号轿车的分割达成一致意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对于韩主张的分割拆迁利益(包含各项拆迁补偿款项及安置房),因李X名下的拆迁补偿利益尚未完全取得,故在本案中无法作出处理,韩X可待拆迁利益完全取得后再行主张。关于韩X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李X对其本人在婚姻关系存续其间与其他异性生育子女的事实予以认可,故本院认定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的基本原则,存在较大过错,韩X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有据。关于损害赔偿款的数额,根据双方婚姻关系的具体情况以及李X的过错程度,本院酌定为40000元,对于韩X主张的超出此金额的赔偿款,本院不予支持。

一、准予原告李与被告韩离婚。

二、婚生女李X一由原告李X负责抚养教育。

三、夫妻共同财产:牌号为苏A*轿车归原告李有,李一次性给付被告韩补偿款35000元。

四、李给付韩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


  • 2017-03-02
  •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万恒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万恒律师
5.0分服务:418人执业:9年
万恒律师
13201201****0034 执业认证
  • 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婚姻家庭
  • 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888号金鹰世界A座
读万卷书,行万里路,遇万般人。 党员律师,执业8年,深耕婚姻领域。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排除万难,全力以赴! 专注...
  • 189 5107 2978
  • 15951007618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