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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重罪罪名,从轻减轻处罚

  • 刑事辩护
  • (2022)鲁1425刑初8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明骏律师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本案是属于刑事案件中比较特殊的案例,我方当事人涉嫌强奸被公安机关逮捕,在收到委托后,及时介入了解情况,并赴现场取证,积极找办案警方沟通,在多方的努力下,为我方当事人争取到了减轻刑事处罚的决定。 张律师在此呼吁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时委托律师介入,配合调查,法律会保障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鲁1425刑初85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男,198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系山东省齐河县,捕前住齐河县表白寺镇建邦大道东“正宗高唐老豆腐”门头房。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21年11月10日被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强制猥亵罪,于2021年11月24日被齐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明骏,山东XX律师。

    辩护人侯XX,山东XX律师。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齐检刑诉(2022)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犯强制猥亵罪,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次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3月16日通过监所视频会见系统远程不公开(因涉及隐私)开庭审理了本案。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韩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及辩护人侯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1月4日17时许,被口人陈X到被害人贾XX位于齐河县XX的家中借用电锤。期间,陈X用手抚摸贾XX脸部,强行抱住贾XX对其进行亲吻并抚摸其乳房,贾XX用手卡住陈X脖子进行反抗后,陈X将其放开,随即又用双手托起贾XX的臀部对其搂抱,经贾XX反抗后离开。案发后,陈X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X以暴力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X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X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陈X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X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2.被告人存在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3.波告人父母年事已高还有两个女儿需要照顾;4.本案属于偶发事件,且未造成被害人受伤的严重后果;5.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事发前诚信经营生意,对社会没有危险性,悔罪表现明显,建议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X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齐河县公安局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证人王XX、华X的证言,被害人贾XX的陈述,被告人陈X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及通话录音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以暴力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构成強制猥亵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陈X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信。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_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X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10日起至2022年5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2022-04-07
  • 齐河县人民法院
  • 被告
  • 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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