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人社局不予认定为工伤,全力为当事人争取后撤销了不予认定决定

  • 劳动工伤
  • (2022)渝0118行初8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朱亮勇律师
充分了解和掌握了原告遭受工伤事故伤害的事实并提供了充分的证据,在人社局已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后,采取行政诉讼的方式让人社局主动撤销了原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也表明人社局原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是错误的,从而维护了当事人享受工伤保险资格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原告范X某诉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被告原作出了永川人社伤险不认字〔2022〕18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原告遭受的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原告收到决定书后委托朱亮勇律师处理,朱亮勇律师于2022年6月24日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于同日受理,又于2022年6月27日分别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向第三人某火锅店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参加诉讼通知书。2022年7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范X及其委托代理人朱亮勇、被告委托代理人何XX、第三人某火锅店的经营者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X参加了诉讼。庭后,被告于2022年7月29日主动向原告送达了撤销原行政决定的通知并恢复了工伤认定程序,基于原行政决定已被撤销,原告已取得行政诉讼的胜利,原告向法院申请了撤诉,法院于2022年8月1日准许原告撤诉并送达了(2022)渝0118行初84号行政裁定书。

  • 2022-08-01
  • 原告
  • 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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