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X某诉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被告原作出了永川人社伤险不认字〔2022〕18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原告遭受的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原告收到决定书后委托朱亮勇律师处理,朱亮勇律师于2022年6月24日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于同日受理,又于2022年6月27日分别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向第三人某火锅店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参加诉讼通知书。2022年7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范X及其委托代理人朱亮勇、被告委托代理人何XX、第三人某火锅店的经营者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X参加了诉讼。庭后,被告于2022年7月29日主动向原告送达了撤销原行政决定的通知并恢复了工伤认定程序,基于原行政决定已被撤销,原告已取得行政诉讼的胜利,原告向法院申请了撤诉,法院于2022年8月1日准许原告撤诉并送达了(2022)渝0118行初84号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