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8月8日0时许,刘**酒后在北京市大兴区团河苑小区北XX处,先后踹坏小区入口自动门上钢化玻璃、砸损同小区人员车辆前机盖。损坏财物2000多元。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办案经过
律师介入后,指导家属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成功取保候审,积极与检察官沟通,提交建议不起诉法律意见。
案件结果
决定对刘**不起诉
决定机关:北京市大兴区检察院
决定时间:2022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