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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一审判一年半实刑,二审改判一年缓刑一年

  • 综合类型
  • (2019)京02刑终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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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当事人家属积极赔偿,在未足额赔偿的情况下取得谅解书,努力说服法官在未全额赔偿的情形下,取得谅解书,可以适用缓刑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20日5时许,被告人黄X*驾驶江淮牌中型普通货车(车牌号:×××)由西向东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黄徐路王立庄村南XX时,车辆驶入道路中心线左侧,与对向被害人雷X驾驶的福田五星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车牌号:×××)相撞,被害人雷X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雷X符合颅脑损伤死亡。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认定,被告人黄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雷X无责任。被告人黄X*于案发当日向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黄X*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

    办案经过

    被告人黄X*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审经辩护人积极沟通,被害人家属在未获得全额赔偿的情况下出具谅解书,二审得以改判

    案件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5刑初52号刑事判决主文,即被告人黄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又阔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人员王法官、刘XX、朱XX

    裁判日期二0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 2019-04-18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获得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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