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2】湘0523民初1891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刘X,女,198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XX某村某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移和,湖南XX律师
被告蒋X,男,199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XX某村某组
案件基本概况:
原被告于2005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9月按风俗订婚过门,双方开始同居生活,2006年8月26日,原告生育一女孩,2008年12月11日双方在邵阳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09年5月11日,原告再生育一男孩。婚后双方一直因为性格不合吵闹骂架,夫妻感情一直不和。2019年原告需要动手术,被告不愿照顾也不愿出钱,原告因此对被告彻底失望,此后双方多次因为所办服装厂支出账本发生争执,被告甚至动手打人,2022年初至今,双方多次协商离婚,但被告口头答应,就是不愿办理。
律师意见:本案原告在网上找到本律师后,给原告分析了被告的心理动态,就是被告心理上仍然是犹豫不决,一方面确实时间紧,双方都在石家庄市,办理不方便;另一方面财产分割,被告心理不舍,不愿意给与原告补偿。因为财产数额巨大,虽然债务也有一百多万。因此本律师建议原告尽快起诉立案,通过律师沟通协调处理,只要确定被告同意离婚,财产可以放弃,爱情和自由,比什么都重要,钱财是身外之物,失去了可以挣回来的,加之原告独自打理一年服装厂,多少有些收入。
法院处理结果:
在2022年7月7日立案后,律师与承办法官保持沟通,同时律师与被告通过微信协调,2022年7月27日,案件最终调解成功。协议内容如下:
一,原告刘X与被告蒋X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孩蒋X和婚生男孩蒋X由被告抚养成人,小孩抚养费被告自愿全部承担;
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一栋被告户籍地的两弄四层房屋,石家庄栾城区一服装厂和山东淄博的一服装门店,一XX小汽车全归被告所有,夫妻共同债务162万元由被告偿还;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审判员李XX
二0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申向阳
书记员谢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