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XX
民事判决书
【2022】湘0524民初1700号
案件当事人:原告隆回县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回县桃洪镇环城XX某号
法定代表人:项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XX,湖南XX律师
被告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商通大道某院2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XX和,湖南XX律师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13日,原告运输公司将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湘4211的车辆,通过网络投保方式在被告XX公司投保了物流责任综合险,保单金额为一千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500万元,每次绝对免赔为120万元。保险期限为一年。
2022年3月12日,该投保车辆由于严重超载在隆回县XX驶入省道242时,车辆失控冲下坡道,与另一小轿车相撞,致小轿车起火,车内三人当场死亡。
2022年3月19日,隆回县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认定该投保车辆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原告运输公司共计赔偿三名死者损失XXX元。原告运输公司要求被告XX公司赔偿,被告拒绝,
因此成案。
律师意见: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必须要对免赔事项进行明确告知,而且必须有证据证明,保险公司尽到了告知义务。否则,便要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投保车辆严重超载,确实在责任保险中有免赔约定,问题是原告在网络投保时,被告保险公司保存了告知免赔责任的证据,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只在乎投保成功,增加了自己的收入,却忽略了给保险公司增加的风险,没有尽职尽责的告知投保人免赔事项,没有保存告知免赔事项的证据,所以导致保险公司一般都是败诉。本案在庭审时,法官和律师度要求XX公司提供告知免赔的证据,遗憾的是,被告无法提供,因此败诉。
判决结果:
一,被告XX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在物流责任综合保险限额内支付给原告隆回县某运输有限公司赔偿款XXX元。
二,驳回原告运输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4086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员周XX
二0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彭XX
代理书记员谭墨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