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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XX公司与郝X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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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上诉人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详情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鲁01民终55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郝X,女,1984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X(系郝X公公),住济南市天桥区宝华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XX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XX。

    法定代表人:李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北京市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X,北京市X律师。

    上诉人郝X与被上诉人济南XX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符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21)鲁0104民初9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郝X上诉请求::1.依法判令保利XX公司向郝X赔偿商品房因前期装修、防水质量等问题导致新房无法及时入住,原住旧房无法出租的直接经济损失2.5万元(含物业费)。2、依法判令三个房间均存在水泥砂浆垫层无强度,不达标的质量问题,次卧室、客厅水泥地面开裂空鼓质量问题由XX公司予以修复。3、请求依法判令XX公司有违国家调控政策,实行捆绑高价装修等违法违规销售7中行为,给郝X带来了极大精神伤害、损失,要求补充100元并给予书面道歉。4、本案诉讼费由XX公司承担。

    XX公司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郝X的上诉请求与理由不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依法维持原判决。事实和理由:1.有关涉案房屋精装修工程相关质量问题,保利XX公司已协调相应装饰装修施工企业于2020年8月1日分别与郝X签订5份《赔偿协议》,共向郝X赔偿4.5万元,郝X的损失已经得到了弥补和赔偿。根据《赔偿协议》,双方确认相关赔偿款是对郝X损失的一次性处理方案,郝X不得再就相关房屋装饰装修质量问题向保利XX公司追究责任,各方就该事项再无争议,此后因此事产生的任何问题,由郝X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实际上,通过该5份《赔偿协议》向郝X赔偿的款项,远超过修理相关项目所需要的费用,郝X的损失已经得到了弥补和赔偿。郝X不遵守《赔偿协议》约定,重复向保利XX公司主张赔偿,违反《合同法》及《民法典》规定的民事活动最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郝X的该不诚信行为不应得到支持,不应得到法律上的肯定评价,不应得到鼓励。保利XX公司已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于2019年12月11日向郝X交付了涉案房屋,郝X所称“原住旧房无法出租”的损失,并未实际发生,也不必然发生。2.关于郝X上诉所称“判令三个房间均存在水泥砂浆垫层无强度,不达标的质量问题”,郝X在一审中并未提出该诉讼请求,该诉讼请求不属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范围。关于郝X要求XX公司为其修复次卧室、客厅水泥地面开裂空鼓的上诉请求,涉案房屋已经验收合格,不存在相应质量问题,郝X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相应质量问题,其该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涉案房屋建筑工程已验收台格,并取得《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单》、并不存在郝X所称次卧室、客厅水泥地面开裂空鼓的问题。同时,郝X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该问题。其该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3、郝X的第三项上诉请求在一审时并未提出,该请求不属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范围,不同意在本案中审理。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郝X要求XX公司修复涉案房屋次卧及客厅内的水泥地面开裂、空鼓问题应否予以支持;二、郝X主张的房屋租赁损失及物业费损失应付予以支持;三、郝X要求XX公司修复涉案房屋存在水泥砂浆垫层无强度、不达标的质量问题及要求XX公司精神损害赔偿100元并书面道歉的主张应否予以支持。

    经过审理,郝X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由上诉人郝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尹腾

    审判员黄宏伟

    审判员闵雯

    二O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X


  • 2022-07-29
  • 被上诉人
  • 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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