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1)庐江刑初字第451号
被告人韦XX因涉嫌交通肇事逃逸被提起公诉,检察院建议量刑四年有期徒刑,其家属委托袁长伦、袁XX二律师辩护。袁长伦律师代理公诉和审判阶段的辩护;袁XX律师参加了审判阶段的辩护。2022年3月22日最后一次开庭后近四个月,安徽省某江县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8月5日撤回起诉,同日,安徽省某江县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允许公诉机关某江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韦XX被无罪释放。
该案发生于2017年9月10日10时10分许,侦查机关认为韦XX驾驶无号牌三轮汽车从某江县某镇某安村部往某屯社区方向行驶,行驶至某镇某屯社区陈某村民组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由何XX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刮碰,致电动三轮车侧翻,造成何XX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7年09月12日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韦XX驾车离开现场。
侦查机关经二次补充侦查证据仍不足,某江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18日同意侦查机关撤回起诉。
何XX家属向某江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一审判决韦XX赔偿何XX家属各项损失344402.5元。韦XX不服提起上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韦XX赔偿何XX家属各项损失243881.5元。韦XX仍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
韦XX2021年5月27日被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某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某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某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某江检公诉刑诉(2021)3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9月9日向某江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本案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3月10日、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其间,因需要补充侦查,公诉机关分别于2021年12月8日、2022年4月7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审理法院分别于2021年12月8日、2022年4月8日决定延期审理,并分别于2022年1月7日和5月7日恢复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因补充侦查,证据发生变化,决定撤回起诉。
至此,本案经过袁长伦、袁XX二律师的有效辩护,韦XX彻底获胜,无罪无赔,五年的冤屈得到昭X。某江县人民检察院在一个月内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后,韦XX对于已被关押15个月的损害,将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当事人及家属感X:刑事辩护委托金亚太律师放心,我们选对了律所,找对了人。袁长伦、袁XX律师不放过每一个案件细节,调查取证会问会查,精准到位,无可反驳。五年冤案得以昭X,让我们扬眉吐气,抬头做人,全家无限感谢。
辩护人感X:刑事辩护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由、生命抗争。有效辩护能够制约公权力的恣意,最大限度的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每个冤案的背后都是一本精致的小说,有耐人寻味的故事。律师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可缺少的力量,是保障当事人利益的有力助手。家人涉嫌犯罪,一定要委托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