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辽1322刑初4号
公诉机关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霍XX,女,1968年2月28日出生于辽宁省建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址辽宁省建平县。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10月10日被建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监护人张XX,男,1969年6月3日出生于辽宁省建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址同上。系被告人霍XX之夫。
指定辩护人王春龙,辽宁XX律师。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检察院以建检公诉刑诉[2018]3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霍XX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建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霍XX及监护人张XX、指定辩护人王春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8月9日8时许,被告人霍XX到建平县XX办公室办理农合一事时,因农合本问题没有得到解决而对村委会不满,将该村委会的电视机、喷墨打印机、激光多功能一体打印机、无线预警系统播控中心、互联网无线录像机从二楼扔到楼下摔坏;将一个玻璃烟灰缸摔碎;将二楼办公室16块中空窗玻璃砸碎。经评估,上述物品总价值人民币6961元。案发后,被告人霍XX赔偿建平县XX经济损失人民币6961元,并取得谅解。据此认为,被告人霍XX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霍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无辩解意见。其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霍XX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霍XX患有癔症,案发时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从轻处罚。霍XX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霍XX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9日8时许,被告人霍XX到建平县XX办公室寻问办理农合一事时,因未得到解决而对村委会不满,将村委会的电视机、喷墨打印机、激光多功能一体打印机、无线预警系统播控中心、互联网无线录像机从二楼扔到楼下摔坏;将一个玻璃烟灰缸摔碎;将二楼办公室16块中空窗玻璃砸碎。经朝阳XX评估,上述被损毁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6961元。案发后,被告人霍XX赔偿建平县XX经济损失人民币6961元,并取得谅解。经朝阳龙城精神疾病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霍XX患有癔症,案发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一)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证实案件来源和被告人霍XX的到案过程。(二)谅解书、收条,证实被告人霍XX赔偿了村委会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霍XX及证人的身份信息情况。
二、证人证言:(一)徐XX证言,证实其是建平县XX治保主任。2018年8月9日8时许,其在村委会二楼给村民霍SS复印身份证,霍XX到村委会找村书记和会计,其说他们没来后就下楼了,之后其又上楼给包XX夫妻复印证件,包庆云妻子问种植合作社的事,其不懂就给种植合作社打电话,霍XX听见后就让其把她家的农村合作医疗本分开,其说这事得找村书记,其说的不算、办不了,霍XX说办不了就砸,其正打电话就听见哐当一声,其回头看见桌上的电视被霍XX从窗户扔到一楼地上了,接着她拿起桌子上的锁头,朝窗户玻璃扔过去,玻璃当时就碎了,其想拦但没敢,她又拿起一个玻璃烟灰缸摔碎了,其一看制止不了就跑到楼下,其给村书记苏XX、村主任张MM打电话,与此同时,其听见楼上的玻璃破碎声响个不停,紧接着其开车找到苏XX并去了他家,张MM也到了苏XX家,其拉着苏XX、张MM到村部时,看见派出所民警将霍XX带走了。村委会的一台电视机、两台打印机、一台无线预警系统播控中心机、一个烟灰缸、一台无线录像机、16块窗户中空玻璃被砸坏了。其听村民反映霍XX精神有点问题,跟别人不太一样。(二)霍SS证言,证实2018年8月9日8时许,治保主任徐XX在村委会二楼会议室给其复印户口本和身份证,准备办理加入合作社用,霍XX上来找书记和会计,徐XX说没来呢,她就让徐XX把农村合作医疗本分开,徐XX说他办不了。后来包XX夫妻上来复印证件,包XX妻子问种植合作社的事,徐XX说他也不明白,他就打电话不知问的谁,这时霍XX好像也说了几句合作社的事,其听徐XX说他办不了,得找苏XX他们,霍XX就急了,她走到电视机前,搬起电视机把它从会议室窗子扔到楼下了,然后不知她拿的什么东西把会议室的窗户玻璃砸碎了,接着她从桌子上拿起烟灰缸扔地上摔碎了。其看霍XX都疯了,就和包XX夫妻下楼了。(三)苏XX证言,证实其是建平县XX村书记。2018年8月9日8时许,霍XX将村委会砸了。其当时不在现场,是徐XX打电话告诉其的。其向镇政府书记、镇长汇报后就报警了。村委会的一台电视机、两台打印机、一台无线预警系统播控中心机、一个烟灰缸、一台无线录像机、16块窗户中空玻璃被砸坏了。村里人说霍XX精神有问题,但其不太清楚。(四)张MM证言,证实霍XX砸村委会东西时,其不在场。治保主任徐XX打电话说霍XX把电视、打印机、窗户玻璃都砸了,其才知道。事后,霍XX的丈夫张XX赔偿了村委会的经济损失,村里对霍XX的行为也表示了谅解。(五)霍WW证言,证实其妹妹霍XX二十多年前就患有精神分裂症,整天说话神神叨叨的,有时还砸家里的东西。(六)张WW证言,证实其母亲霍XX在其七、八岁时就患有精神疾病,她说话神神叨叨的,在家经常骂人,有时还摔东西。(七)张HH证言,证实其是霍XX的邻居。霍XX有精神疾病,平时说话颠三倒四的,经常和别人吵架,特别是一生气病情就加重。(八)王ss、杨ss证言,证实二人与霍XX曾在一个监舍羁押,霍XX进来时情绪激动,经常哭。
三、被告人霍XX供述:证实其家有两个户口本,其公公和大伯哥在一个户口本上,其家是一个户口本。村里把其家和其老公公、大伯哥户口放到一起办的农合,农合报销有一个人不上合作医疗,其他人住院就不给报销,其大伯哥张XX外出多年不在家,他的合作医疗就没交。事发当天8时许,其拿着材料到村委会找村干部给其办农村合作医疗的事,其问徐XX怎么办,徐XX说他办不了,其说其来多次了,办不了也得办,其一生气就把二楼会议室的电视、两台打印机、监控用的机器,还有一个不知叫啥的机器从窗户给扔到楼下了,然后其拿起办公桌上的锁头把会议室窗户的玻璃给砸了。
四、勘查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霍XX毁坏七营子村委会物品的情况。
五、鉴定意见:(一)朝阳XX评估报告书,证实被毁坏物品的价值。(二)朝阳龙城精神疾病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霍XX患有癔症,2018年8月9日案发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六、视听资料光盘一张,证实本案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
上述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XX因琐事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霍XX案发时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霍XX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赔偿了建平县XX村委会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对被告人霍XX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霍XX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霍XX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XX
人民陪审员 亢学民
人民陪审员 李XX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袁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