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5民终22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XXX,女,住江苏省昆山市玉山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胥加强,江苏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艳,江苏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女,住江苏省昆山市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XX,江苏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XX,江苏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X,住江苏省昆山市玉山XX。
上诉人XXX因与被上诉人XXX、XXX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20)苏0583民初13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独任制进行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基于二审新情况,导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未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20)苏0583民初1333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X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16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沈XX
审判员郭锐
审判员孙XX
二O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