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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回重审后判决驳回对方的全部诉讼请求,为当事人挽回15万元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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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苏0583民初147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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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2021)苏0583民初14756号

    原告:倪XX,女,住江苏省昆山市XX。

    被告:陈XX,女,住江苏省昆山市玉山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胥XX,江苏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艳,江苏XX律师。

    被告:XXX,女,住江苏省昆山市玉山XX。

    原告倪XX与被告陈XX、XXX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经审理于2020年9月25日出具(2020)苏0583民初13331号民事判决,原告倪XX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经审理后于2021年5月18日出具(2021)苏05民终2275号民事裁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20)苏0583民初1333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1月17日、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倪XX、被告陈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胥XX、苗艳、被告X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倪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共同返还原告30万元及利息暂计1000元(以本金3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至实际支付止方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8日起,被告陈XX向原告介绍XX线产品,推荐原告进行投资。2018年6月4日,原告通过其建设银行向被告XXX转账30万元,但被告收到款项后并未向原告交付任何产品和后合交易打款记录,也未向原告交付交易的账号和密码。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拖而拒付,为此引发纠纷。原告诉至法院,望法院准如原告所请!

    被告陈XX、XXX辩称:一、原告诉称答辩人收到款项后并未向原告交付任何产品和后合交易打款记录,也未向原告交付交易的账号和密码的事实和客观事宜完全不符。事实上,原告对其投资产品的情况完成清楚,并全权掌控操作。1、2018年4月,原告请答辩人和答辩人之妹陈XX去了解她投资的外汇。当时答辩人告诉她,外汇我们不做,通过交流,原告问我有什么好项目,答辩人就告诉原告,自已投资了XX线公司。原告说她要了解,让答辩人发些资料给她。随后双方加了微信。后原告和她儿子来到答辩人所有的XX酒店的办公室进一步了解XX线公司投资情况。原告说投资XX线公司项目200万元,答辩人劝她不要投这么多,因为投资有风险。并告诉原告要投就早些投,否则就不要投了。2、2018年6月4日,原告来XX酒店办公室找答辩人要投资XX线项目30万元。因她自已不会操作,就把30万元投资款投入我女儿XXX的银行卡上(答辩人自已投资往来均使用其女儿XXX的银行卡),让答辩人帮她操作。因答辩人从2018年3月29日至2018年4月18日共投资XX线项目854000元,账户存在分红收益款15万元,所以答辩人把自己账户里的15万元直接转到原告新注册的账户里。同日,答辩人又从XXX的银行卡里转入XX线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15万元,实际原告投入XX线公司的30万元全部到位。为此,原告本人心知肚明,全部清楚。当天,原告在答辩人的帮助下用自己的手机扫码注册了新账户,直接把账户账号给了原告,密码是原告自己设置的,由原告自已保管。3、2018年6月5日,原告在完成了XX线项目投资后又和答辩人等一起去杭州考察XX公司的投资项目,当天原告就投资了894000元,答辩人劝她别投这么多,投资有风险的。原告说富贵XX中求,执意要投。答辩人是于2018年6月6日投入656800元。具体有还款协议书为准。4、2018年6月底,原告和答辩人等结伴去马来西XX旅游玩耍。5、2018年7月18日,原告主动要求把所得的XX线项目分红收益对冲出来拿现金。答辩人帮原告找了XX线公司投资人谢X,谢X帮原告对冲了15200元。通过微信将15200元转给了答辩人。答辩人当即就将此款转给了原告。6、2018年7月底,XX线公司把所有账户转至区块链XX链。此前,XX线账户原告已完全自已操作,因为XX线公司每日有分红。后转至XX链后,原告不会操作,请我女儿XXX操作,她把账户账号、密码给了我女儿,账号:XXX76,密码242521,但两天后,原告不放心XXX操作,告之XXX还是她自己操作。期间,正好无锡奚XX来昆,在答辩人办公室面对面在原告的手机账户上教了XX链项目的手机操作,就这样,原告自己也学会了操作,通过操作,原告也卖出了一些XX链。答辩人还说,你好聪明。具体原告卖了多少,答辩人也不知道。7、2018年8月底左右,投资XX线公司的所有账户提不出现,后台系统消失,老板逃到了XX,公司关闭。我们投资的无法收回,这些情况原告也是清清楚楚。8、2020年5月20日,原告突然发一条微信给答辩人:丽帆,我的30万元你什么时候还我。答辩人觉得莫名其妙。二、从上述事实可以得出如下结论:1、原告投资XX线项目,因其起步不会操作,答辩人只是帮助操作,不存在委托关系。2、答辩人帮原告投资XX线项目设立新注册的账户后,原告投入的30万元到位后,答辩人即将投资账户的账号给了原告,而且密码都是原告自己设置的,后原告自行操作。3、原告在确认投资XX线项目无异议后,即和答辩人等一切去杭州XX公司进行了投资。而且一次性投资了894000元。试问,如原告在投资XX线项目还存在异议未得到确认,和答辩人未建立信赖关系的情况下,原告会如此进行第二轮投资吗?4、原告投资XX线项目,全权掌握操作,并于2018年7月18日收到了分红收益15200元。5、XX线项目投资原告完全自已操作,而转为XX链后,经无锡人奚XX面对面的手机操作后,原告也学会了操作。由此可断定,原告对自己的投资,投资项目的账户的账号、密码等全然清楚,不存异议。6、原告对于2018年8月底XX线公司的倒闭、老板的出逃,投资资金的无法挽回等情况清清楚楚。时隔二年后的2020年5月发微信给答辩人要求将她投入的30万元莫名其妙的要答辩人返还她,是何道理。如原告对其投入的30万元投资有异议的话,为何时隔二年之久才提出。综上所述,原告所列的事实和理由纯是无稽之谈,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诉请。

    经审理查明:倪XX陈述其通过陈XX的介绍购买XX线产品进行投资。2018年6月4日,倪XX向陈XX之女XXX汇款30万元。

    2018年6月4日,XXX向俞XX汇款15万元。根据陈XX陈述,俞XX为XX线媒体指定的收款人。XX线产品即为XX线媒体投资的。

    陈XX与倪XX的微信聊天记录(摘要)如下:

    2018年7月10日,倪XX发了一张手写的清单,该清单上的数据皆以如下形式:XXX挂XXX币XXX单价,总价XXX元,金额共计53780元;另一张手写清单载明:XXX46015元、倪XX32778元、陈XX(系陈XX姐妹)19571元,共计98364元。

    2018年7月18日,陈XX向倪XX转账15200元。

    2018年8月4日,陈XX向倪XX发出XX链交易方法详解链接及密码1111;倪XX回复陈XX:这个链接有点看得懂,但是还是要去学习的。

    陈XX:到时候呢,我来看看他们有没有时间过来教我们或者我们过去学习一下。我也跟我女儿谈了,我说这个就是我们上次上个星期到这个星期,到时侯呢,就是说卖掉以后用钱来结账给你,然后呢,这个呢,教会你如何来做,因为每天早上一大早睁开眼就刷刷刷,最后刷了两天,只刷了5000块钱出来,这块确实是公司带给我们的一个麻烦。

    倪XX:为什么这个币天天要自己这样吃劲的话,他天天的价格都不一样的。今天是8月4号,整整两个月,那我应该到手的钱差不多在9万块左右吧,可是我现在只到了4万块,你想想看。

    倪XX:你也不能听妞一面之词,我也知道里面很麻烦,这个里面要去弄一下那个里面什么钱包里提出来,还要到那里去弄弄什么,怎么弄怎么弄,说了几遍都记不住,但是我相信公司他肯定有专业人员一步一步教我的。

    陈XX:你到时候你这个钱,因为你现在这个钱并不是说去给公司的,而是他我们把这个只不过是先拿过来,拿过来以后也许还有一个什么投资,那我们把这个钱就可以转过来了,转出来了。

    倪XX:我有时候如果说他真的能够上去的话,那我就把这些币慢慢退给别人,或者是再去卖。

    陈XX发送了“一分钟让你简单了解XX链的”的链接;最后确定了一下!我们节点配套只限量余3亿,也就是说按1000M0C设立的节点全球只有20万个机会!想在低价位设立节点挖矿的!你没有选择了!只有XX开始投入!

    2018年8月5日,陈XX发送了“加入节点矿机操作流程”的链接。

    2018年8月6日,陈XX:通知:尊敬的XX链全球合作消费商大家号!一、XX链消费商存入节点套餐优惠条件如下:B级节点存入50000M0C奖2000M0C;A级节点存入100000M0C奖5000M0C。XX链基金会信息管理中心,2018年8月5日。

    2018年8月9日,陈XX:因为你如果说因为在很多的时候,有些人一直走了一分钱都拿不回来的,真是这样子那我们现在选择了XX线,然后呢,还有这个平台币就是说从那家公司转过来到平合币,虽然是确实有些波折啊什么的,然后呢,我觉得还是一个很好的一个一个那个很好的一个一个来,我觉得这个还是不错,然后呢,现在呢,你是这样子我呢,因为一定要把这个币卖掉,然后我呢建议你啊,不要把这些东西就是说这个币啊,就是说除了XX链要把这个钱出来以外,然后呢就是说这个呢,你一定要就是会所杭州的这个呢,我觉得你应该找一些人把这个分散出去卖掉,不要把压力压的太大。

    倪XX:不会的,不会的,我们三个人一起努力的,这个一起要把我们这个把它消耗掉一部分的,那是肯定的,要留也是留不多,在里面是要把它本金要拿出来的,这个是肯定的,我也在努力。

    2018年8月10日,陈XX:让他帮我们销币!你让他去一下杭州,你用下技巧。倪XX:我盯着他去杭州。

    2018年8月27,陈XX:周二周三!两天的课程:周二,什么是币什么链,如何区分什么是好币;周三,哪些是区块链的重要资源什么是价值投资,正规军如何操作的;第三天问答题70分人可以得到pt也可以得到我们杭州链世界的力量,所需要1680琥币。

    2018年8月29日,陈XX:群主再一次强调通知一下所有的USDA转换XX链这一步8月30号全部要转换好。9月2号之前XX链全部要从库区转出到XX链线包或者XX力媒体。过时不听的后果自负。

    2018年9月4日,陈XX:各位家人,现在可以把你们所有的美女模拟媒体账户里边的XX链转到一个主账户上,那个主账户必须要跟那个XX线包合并的,这样的话呢,我们就一个钱包就可以了,打开你的钱包,里面有一个MOC转账就可以把你所有的XX力煤体账号里边的转转到一个账户里,现在可以操作了。

    陈XX:由于海外网络问题,导致全网无法正常下载M0C钱包,请复制以下链接至手机浏览器下载,下载前请删除已安装的老版本钱包。

    2018年9月5日,陈XX:M0C钱包操作手册链接,关于系统账号互转的公告。

    陈XX:我们现在的M0C全部在XX力节点里面,锁仓每天数量×0.003等于每天放出来,有4个方法,1、提到交易所去卖变现;2、锁进超级节点每天利息0.0015左右;3、可以开配套A1节点,让财富增值,每天挖矿0.003个,本金M0C:54周=每周的回来的数量;4、也可以去市场对冲变现;所有出来M0C可以实施以上4种方法。

    2018年9月6日,陈XX:今天出来了就卖(买)出。

    2018年10月13日,陈XX:让我拉那个冰冰跟你联系啊,跟你联系这一块,然后你每天都卖掉卖掉。倪XX:你说的这个是指哪一个?这个是XX链呢,还是XX那个。陈XX:就是XX的那个冰冰,她会教你的,我已经跟他讲了。倪XX:好的。陈XX:XX线你是否每天在置换。倪XX:没有啊,没有置换呀,要叫那个奚XX来给我弄好,还是没弄好的。陈XX:他上次不是教你了吗?倪XX:教了他又没有,细教又不会,他又一直要怎么更新的,一直这样更新的话就不对了,对吧,他除非变什么几点零几点零才这样的,然后他这个还让我们报单什么意思呀,怎么可能呢?本金都没有出来了,还让人家栽进去。陈XX:那我叫他过来,什么时候我看他问问他哦。倪XX:好的,你也要弄清楚的,他现在重新弄了一个盘,原来的XX线这个盘怎么办,要问问清楚的,到时候不要被他们后台全部消掉了,因为他变更了几次了,到这时候追踪不到什么,怎么办,以前我们有的是截图截好的,有的没截好,你要问问清楚,这个到底怎么回事,他怎么老是在变更,这样变更的话,弄得最后这些钱就飘了。陈XX:好的。

    2018年11月15日,倪XX:倪姐,还是不知道情况吗?还是我在网络上直接报警?如果我报警,我要把你们都写上去了。

    2020年5月12日,倪XX:我的30万你什么时候还我。

    2020年5月13日,倪XX:陈XX您好,您带我做的什么XX线30万人民币所打款资料给到我,方便我可以去要回来。

    上述事实由微信聊天记录、汇款凭证、微信支付凭证、XX力媒体银行收款账户公示及各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倪XX将30万元转入陈XX的女儿XXX账户后,陈XX是否将该30万元投入至倪XX的XX线(链)账户。从陈XX提供的证据来看,其确实只向“XX线”产品指定的收款人汇款15万元,本院予以确认,至于其陈述的另外15万元是用其在该产品中的分红收益直接转至倪XX注册账户中,由于XX线(链)的APP已经无法打开,无法通过XX线(链)APP的数据来查明该情况。

    为了查明该项事实,本院要求倪XX与陈XX提供了双方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以查明案情。陈XX称其有双方聊天记录的手机已经损坏而无法提供,倪XX提供了手机并由承办人截屏以固定成274页的微信聊天记录,根据该聊天记录可知:第一,2018年8月4日,倪XX抱怨挖币难、价格天天不一样整整两个月,应该到手的钱差不多本该在9万块左右吧,现在只到了4万块,说明倪XX知道如何挖币,知道币的价值是波动的,对于其收益情况也是清楚的,截至当时有四万元的收益;第二,2018年10月13日,倪XX说最近没有在XX线置换过,虽然奚XX教过,但系统一直在更新,可见奚XX确实教过倪XX使用XX链系统;第三,2018年10月13日,倪XX说XX线现在重新弄了一个盘,原来的XX线这个盘怎么办,因为他变更了几次了,以前我们有的是截图截好的,有的没截好。从上述三点可知奚XX教过倪XX使用XX链系统,倪XX知道如何在XX链系统里挖币,知道币值是波动的,知道自己账户的收益情况,曾经给XX链系统截过图,综上可见倪XX会操作XX链系统且对于自己XX链账户的情况也是掌握的,在将近两年的时间内,倪XX从未提到过投资款30万元未入账户的情况。在两年后,XX链账户无法正常操作即投资失败以后,倪XX提出其从未操作过账户、不知道自已账户的资金情况,认为陈XX未将30万元投入至其在XX链的账户中,与本案审理查明的内容相悖,故本院对于倪XX的该观点不予采信,对倪XX要求陈XX、XXX返还30万元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倪XX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816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长周方园

    人民陪审员徐XX

    人民陪审员莫XX

    二O二二年七月二十八

    书记员苏XX


  • 2022-07-22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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