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XXX发制品有限公司与张X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19)鲁0281民初2464号
一审法院:胶州市人民法院
案情介绍:
张X自2015年12月开始在青岛XXX发制品有限公司定制发制品,张X通过邮箱与发制品公司协商确定了各类发制品的价格,并通过该邮箱向发制品公司发生订单。张X下单后,发制品公司按照要求加工制作完成后,按照张X提供的地址通过快递直接将货发送给张X的客户。2016年2月发制品公司通过邮箱发送给张X货款对账明细。张X接收该邮件后向发制品公司支付部分货款后继续下单。截止2016年6月,张X共拖欠发制品公司货款83057元。
办案经过:
为证明邮箱为张X使用,通过天眼查等平台查找到张X注册的商标与邮箱同名。以及通过与张XQQ聊天记录、空间信息等全方位证明下单人确系张X。张X在证据面前无法辩驳,只能承认拖欠货款的事实。
案件结果:
经法院审理判决,张X支付发制品公司货款78773元,以及以78773元为基数计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