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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被告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法院采取辩护建议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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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豫1603刑初833号

    公诉机关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X,曾用名黄军,男,2003年10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汉族,初中肄业,无业,出生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XX,住址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道北街道惠民小区1号楼2单XX。2021年2月因偷越国境被云南省普洱市特警支队处罚款4500元。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1年7月3日被周口市淮阳区公安局抓获,于2021年7月4日被周口市淮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2021年8月9日经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周口市淮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周口市淮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文XX,河南XX律师。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未刑诉[202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X及辩护人文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X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明知韩XX(另案处理)、岳XX(另案处理)、张XX(另案处理)等人根据上家微信昵称“延边老梆纸”的安排,利用岳XX自己名下的XX银行卡、XXX、兴业XX、XXXX储蓄银行卡、XX建设银行卡、交通银行卡和光大银行卡在甘肃省天水市积极参与帮助上家“延边老梆纸”转移电信诈骗等犯罪所得。

    1、2021年6月15日,被告人韩XX、张XX、黄X带领岳XX在甘肃省天水市黄X出租房内,以为上家“延边老梆纸”发短信验证码的方式,帮助上家转移资金,致使王X、邱X、罗XX被骗资金通过岳XXXX建设银行卡尾号为8565转账共计32196元,无法追回;

    2、2021年6月18日,被告人韩XX、张XX、黄X带领岳XX在甘肃省天水市东园宾XX内,以为上家“延边老梆纸”发短信验证码的方式,帮助上家转移资金,致使唐XX、张XX、王X等7人被骗资金通过岳XXXXXX储蓄银行卡尾号8521转账共计62726.11元,无法追回;

    3、2021年6月26日,根据韩XX的安排,被告人黄X带领岳XX在甘肃省天水市东园宾XX内,以为上家“延边老梆纸”发短信验证码的方式,帮助上家转移资金,致使何XX、魏XX、毛XX等5人被骗资金通过岳XXXX交通银行卡尾号为6406转账共计33995元,无法追回;

    4、2021年6月27日,根据韩XX的安排,被告人黄X带领岳XX在甘肃省天水市东园宾XX内,以为上家“延边老梆纸”发短信验证码的方式,帮助上家转移资金,致使董XX、何X、陈XX等4人被骗资金通过岳XXXX银行卡尾号为0748转账共计38605.22元,无法追回;

    5、2021年6月27、28日,根据韩XX的安排,被告人黄X带领岳XX在甘肃省天水市东园宾XX内,以为上家“延边老梆纸”发短信验证码的方式,帮助上家转移资金,致使李明亮、张振雨、李晓林等9人被骗资金通过岳XXXXXXX尾号为3031转账共计204599元,无法追回;

    6、2021年6月29日,韩XX、张XX、左XX(另案处理)、刘XX(另案处理)、被告人黄X带领岳XX在甘肃省天水市左XX家中,以为上家“延边老梆纸”发短信验证码的方式,帮助上家转移资金,致使李秀云、张XX、凌长等8人被骗资金通过岳XXXX兴业XX尾号为9548转账共计88220元,无法追回;

    7、2021年7月1日,被告人黄X带领岳XX在甘肃省天水市噢优电竟宾馆与韩XX、张XX、刘XX,以为上家“延边老梆纸”发短信验证码的方式,帮助上家转移资金,致使林土华被骗资金通过岳XXXX光大银行卡尾号为2181转账共计15000元,无法追回。

    被告人黄X带领岳XX利用岳XX银行卡帮助上家转移诈骗等违法犯罪资金共计475341.33元。获利5700余元,用于自己看管岳XX期间其两人的吃住玩等费用,案发后已退回违法所得5700元。

    公诉机关认定黄X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由于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由其徒刑一年六个月。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有被害人张XX等人的陈述,同案人岳XX、韩XX、张XX、刘XX、左XX等人的供述、证人艾X、雷X的证言、受案登记表、支付宝交易明细、银行交易明细及流水、社会调查报告、认罪认罚具结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X明知是犯罪所得,伙同他人提供资金结算账户,帮助转移赃款,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黄X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时系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其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一致,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黄X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本着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结合被告人黄X的社会调查报告,根据被告人黄X的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四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3日起至2022年10月2日止。罚金自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黄X违法所得人民币57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X审判员韩淑

    人民陪朱东营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徐X


  • 2022-02-25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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