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洞口县XX
民事调解书
【2022】湘0525民初1889号
案情简介:
原告 窦X,男,汉族,1986年7月24日出生,居民,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某街某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X移和,湖南XX律师
被告谭X,女,汉族,1995年9月21日出生,居民,住湖南省洞口县某街道某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湖南XX律师
办案经过:
原告窦X在网上与本律师办理委托手续后,本人随即于2022年7月7日给原告在洞口县法院立案,8月29日该案在洞口县法院开庭审理,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谭X返还彩礼68000元和三金。诉请的理由是,双方在2020年12月21日经人介绍相识,12月底双方开始同居生活,2021年12月1日,原告给付被告彩礼68000元,另买三金共计20000余元,2021年12月30日,双方在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登记结婚。2022年2月14日,被告借故回湖南后便一去不回,并以各种理由与原告吵架,逼迫原告离婚。原告为挽救该段婚姻,,苦口婆心相劝,且每月给付在湖南的被告5000元作为生活费,可被告心硬如铁,以与原告相处太累,苏州生活不习惯拒绝回归原告身旁,原告无奈起诉离婚,请求法院判决返还彩礼及三金。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给予的彩礼部分用于家庭生活,且自己身患抑郁症需要治疗,拒绝返还彩礼。开庭后,经过法官与律师沟通协调,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离婚并返还三金。
案件结果:
在法院主持下,在律师的积极协调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窦X与被告谭X自愿离婚;
二,被告谭X自愿返还原告原告窦X金戒指一个,金手镯一个,金项链一条。
三,原告窦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审判员 黄五玲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XX
书记员 黄宗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