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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力农民工成功讨薪十余万元

  • 合同事务
  • (2021)渝05民终3671号
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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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17日,谢X经朋友介绍来到本所咨询建设工程合同相关的法律问题,根据其陈述:2012年,重庆XX公司将其开发建设的重庆市渝中区XX虎头岩协信XXX组团部分工程发包给张X、何X承建。后张X、何X又将该工程部分楼栋的砌筑、抹灰、地坪等施工内容交由谢X施工,并与谢X、刘X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2016年1月,该项目工程全部完工,谢X要求张X、何X、重庆XX公司对其施工内容进行结算,并支付剩余劳务费、垫付工伤赔偿金等。据计算工程劳务费及代付工人工伤医疗费、赔偿金等前后合计金额应为XXX.88元,但张X、何X及重庆XX某建设公司均未认可,拒绝支付剩余费用。

根据谢X提供的证据材料,仅有证据为劳务分包合同,无任何收方单或其他结算资料。在此之前,何X、张X陆续通过何X配偶账户或现金方式向谢X、刘X支付部分劳务费。为慎重起见,陈波律师让谢X提供何X、张X支付工程款的银行流水,根据银行流水显示何X、张X支付金额为XXX元,但实际支付金额因当时支付方式有现金和银行转账,加上时间久远,具体支付金额谢X已无法确定。

谢X称,张X、何X等拒付劳务费包含十余万元农民工工资。考虑到当事人切身利益,避免当事人枉缴诉讼费,经陈波、梁X律师反复与谢X确认,最后锁定欠付劳务费约为50万元。但现有证据仅有内部承包协议书及银行流水,该证据并不能证明谢X实际履行合同内容,即无法确定最终的实际施工量,本案证据属严重不足

办案经过:

考虑到欠付工程款时间久远,本所陈波、梁X二位律师在接手案件后,立即着手起诉事宜。在征求谢X、刘X同意的情况下,以50万元为暂定欠付工程款(具体应以证据为准)提起诉讼。本案第一次开庭何X、张X代理律师即对双方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真实性提出质疑并申请了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为合同中约定有工程单价页面与其他页排班及形成时间不一致。

证据本就非常欠缺,加上当事人对自己已收款金额不确定,现有唯一证据也存在问题,使得案件办理雪上加霜,承办律师更是压力倍增。但两位律师从未放弃,在制定“持久战消磨对方锐气+多角度入手寻找突破口”的案件办理策略后,先后多次前往协信阿卡迪亚项目现场、协信XX公司、重庆城建档案馆、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取证,向渝中区劳动监察大队、重庆市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反映情况、增列案涉工程建设方为本案被告,给对方施压,并邀请多位农民工出庭作证及参与庭审。历经十余次开庭及接受法官法庭询问,两位律师数十次前往法官办公室与法官沟通案情,双方围绕谢X、刘X提起诉讼主张工程款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工程施工量、工程施工分项单价、已支付款项、工程质量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及何X、张X是否有权据此直接扣除谢X劳务费等展开激烈辩论,汗水一次又一次,一年又一年浸湿了全身。

案件结果:

功夫不负有心人,在两位律师共同努力之下,该案终于在历经一审、二审长达两年时间后画上圆满句号。法院判决张X、何X应共同支付谢X、刘X劳务费、资金占用损失等共计十余万元,农名工朋友也将拿到属于自己的血汗钱。


  • 2021-07-12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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