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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非法经营(烟叶)不起诉

  • 刑事辩护
  • 玉红刑检不诉(2022)115号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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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会见后,律师仔细研究案件,向法院提出辩护意见,后法院判决:本案目前仅有张三的供述与辩解,无其他证据证实张三本人非法经营烟叶的犯罪事实,以及主观上明知“老马”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的法律法规,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叶并提供仓储、保管等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张三不起诉。扣押的涉案物品初烤烟叶542包(过磅重26.98吨)及两台烟叶打包机退回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案件详情

    2019年10月,玉溪市江川区,又到烤烟季节。金XX的烟叶从烤烟房里不断输出,好似印钞机出来的钞票,那香喷喷的味道跟崭新的人民币一模一样。

    可怜天下父母心。看着到处金XX的烟叶,张X就像看到了红彤彤的人民币。为了改善生活,为了建新房给儿子讨媳妇,张X开始收购初烤烟叶,择机出售。张X把收购来的烟叶囤积在其位于玉溪市江川区大街街道XX里的老自建房内,随后将该批初烤烟叶卖给一名叫“老马”的男子(具体身份不详),并将自建房出租给“老马”,随后“老马”运输一批烟包至张X自建房内一起囤积;渐渐的烟叶越来越多。

    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2020年6月3日,不知道是不是隔壁的李四眼红,还是旁边的王X想举报拿奖金;张X囤积烟叶的消息竟然被公安机关获知,公安民警于是查获了张X自建房内的全部烟叶。经清点及称重:查获初烤烟叶542包,重26.98吨。经鉴定,查获的初烤烟叶有等级的烟叶占90.9%,无使用价值的烟叶占9.1%。经认定,查获的初烤烟叶价格为人民币100.6万元。

    如果张X上述行为一旦构成犯罪,那么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烟叶价值100余万元的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则张X将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案情重大,于是张X被刑事拘留。

    经人介绍,张X的妻子找到本律师请求帮忙为张X辩护。

    经过依法会见张X,本律师认真听取了张X叙述的事情经过,尤其对每一个重要细节均再次核对,本律师很快发现张X所叙述的全部过程,除了堆放在房子里的物证——烟叶之外,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其描述的“经营行为”,说直白点也就是没有证据证明张X非法买卖烟叶的行为,目前只能证明张X囤积了大量的烟叶!

    通过会见张X,本律师立即想到:刑事诉讼法上不是有一个那“要重证据、轻口供”的规定吗?本案不就是可以用该规定来维护张X的合法权益吗?咱们来看一下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会见完毕后,本律师马上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由于犯罪证据不足,张X很快被释放出来。

    然后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后,本律师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辩护意见,要求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理由就是本案的非法经营行为只有张X的口供,而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不能认定张X有罪和处以刑罚。不久,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张X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书》,大概内容就是:本案目前仅有张X的供述与辩解,无其他证据证实张X本人非法经营烟叶的犯罪事实,以及主观上明知“老马”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的法律法规,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叶并提供仓储、保管等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张X不起诉。扣押的涉案物品初烤烟叶542包(过磅重26.98吨)及两台烟叶打包机退回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至此,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之后,张X总算是彻底的自由了。只是,那金XX的二十多吨烟叶,没了。

    【小结】案件问题,解不解决,它都在那里;法律知识,用与不用,它也都在那里。但如何运用法律知识来解决案件问题,那就得有庖丁XX般的技术。各位,您觉得对不对?

    附有关法律条文: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 2022-05-29
  • 江川县人民法院
  • 被告
  • 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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