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涉嫌虚假诉讼,经律师辩护获得不起诉

  • 刑事辩护
  • 长望检公诉刑不诉(2019)7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周付生律师
在案件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我向各个侦办机关沟通、提交辩护意见,请求对谷某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检察院采纳我的法律意见,依法对其不起诉。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2014年7月22日,范X、刘XX为了向长沙市某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购买位于某区某街道约271亩土地建设湖南省某XX车贸易配件城(以下简称XX贸城))项目,与谷XX达成借款协议,由范X、刘XX向谷XX借款8500万元,范X、刘XX将湖南省某XX车贸易配件城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的股权全部质押至刘XX(系谷XX司机)、胡X2(系谷XX儿子)名下。2015年5月6日,双方签订《借款合同补充协议(三)》,将XX公司资产作为借款担保。2016年,范X、刘XX为偿还其他债务再次向谷XX借款2177.5万元。上述两笔借款到期后均未偿还,根据借款协议约定,范X、刘X在XX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以偿还借款本金、利息。2016年4月21日,XX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为李XX,该公司实际所有人、控制人为谷XX。

    2018年初,因范X、刘XX拖欠其他债权人债务无力偿还,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决定对XX公司位于某区某街道约271亩土地启动司法拍卖程序。谷XX为确保自己利益的优先权,找陈某咨询求助,陈某建议谷XX通过申请仲裁的方式尽快确认权利后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介绍周某某担任谷XX的代理人,谷XX均予接受。周某某与谷XX安排的公司员工李XX(XX公司法定代表人)等人共同伪造《备忘录》《股东会决议》、《授权委托书》、《劳动合同》等材料,虛构支付律师费共计879万元(实际向周某某支付38万元,剩余841万元转至王某账户)的事实。

    2018年4月26日、5月2日,长沙XX会先后开庭审理谷XX与XX公司间的两起纠纷案件,周某某代表谷XX出庭,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长沙XX会以[2018]长仲调字第5xx号、第6xx号《调解书》确认XX公司应当向谷XX支付未偿还本息、律师费、仲裁及保全费共计17993.5188万元。长沙XX申请强制执行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并以(2018)湘01执4x1号、4x2号《执行裁定书》指定长沙市某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区法院)执行。区法院以(2018)湘01xx财保x号《民事裁定书》对XX公司位于该区某街道某1路与某2路交叉口西南角土地的产权予以查封。同年5月7日,区政府提出《执行异议书》。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以谷XX涉嫌虚假诉讼罪为由将案件移交区公安局。谷XX被传唤归案后,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最终检察院对谷XX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代理意见】

    湖南XX周付生律师接受委托后,担任谷XX辩护人。通过多次会见、反复研究全案案卷材料,进行全面的的法律分析,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谷XX伪造证据、虚假诉讼的行为是否造成了刑法不允许的危害后果,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谷XX虚增律师费、伪造相关证据材料、串通相关人员参与仲裁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辩护律师认为虽然谷XX实施了虚假诉讼的行为,但是其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已取得相关人员的谅解,希望公诉机关能够对谷XX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在案件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向各个侦办机关沟通、提交辩护意见,请求对谷XX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1、从案情出发减少犯罪金额的认定。

    在犯罪事实既定的情况下,经济犯罪类的辩护,就需要从犯罪金额入手,寻找可从轻、减轻量刑的情节。在具体犯罪金额的认定上,辩护人要做到锁定每一笔金额,查清缘由,细化辩护。根据在案材料显示,本案中,谷XX虽然存在虚增债务、虚假仲裁的行为,但是在犯罪金额的认定上不能一概而论。在谷XX申请执行的金额,其中的部分律师费虽然未能交付完全,系虚增的债务,但是谷XX申请执行的两笔主要债权债务真实合法,不应算入虚假诉讼的犯罪金额当中。以此,通过细化犯罪金额的辩护,可以减少犯罪金额的认定,从而达到减轻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

    2、事后帮助犯罪嫌疑人及时弥补受害者损失。

    在谷XX被立案侦查后,辩护人协助谷XX立即向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并积极协助谷XX配合A公司、国有土地管理各机关,达成被拍卖土地收回协议的工作,最终成功将涉案土地收归政府,挽救了国有土地的流失。在这过程中,谷XX达成了各机关的谅解,各机关为谷XX出具了谅解协议书。

    3、为犯罪嫌疑人争取认罪悔罪情节。

    辩护人要做好犯罪嫌疑人与检察院的工作,促成认罪认罚程序的开启。在辩护人的努力下,谷XX在到案后认罪悔罪,配合侦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与检察院达成认罪认罚具结书。

    4、为不诉寻找政策或法规依据。

    近年来,为优化营商环境,保护民营企业家的政策、法律法规意见相继出台。如:2018年11月1日,《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中:“要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对一些民营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要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在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出台的《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中指出:“要加大对民营企业的刑事保护力度”等,都为民营企业家在定罪量刑上提供了一定的政策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也出台了落实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文件,以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如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1月15日发布的《最高检明确规范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执法司法标准》指出:“在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要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等。而在本案虚假诉讼罪中的认定上,最高院、最高检也出台了《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保护民营企业家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实施虚假诉讼的,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行为人系初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自愿具结悔过,接受人民法院处理决定,积极退赃、退赔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审查起诉结果】

    检察院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谷XX不起诉。

    【法律文书】

    谷XX被传唤归案后,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谷XX主动向区法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并对XX公司的债务进行清偿。2019年3月16日,谷XX、XX公司与区政府达成土地回购协议。检察院认为,谷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谷XX不起诉。

    【案例评析】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规定:虚假诉讼指的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其中包括了:致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的。在本案中,谷XX伪造民事证据、虚增A公司债务、串通仲裁参与人进行虚假仲裁,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行为已涉嫌虚假诉讼罪。那么接下来需要考虑的,就是在既定事实下,如何为犯罪嫌疑人寻找其他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为犯罪嫌疑人争取不诉处理。

    一、细化犯罪金额认定

    犯罪金额的认定,从中寻找可从轻、减轻量刑的情节,是经济犯罪类案件辩护的重中之重。虚假诉讼罪2015年入刑,多因当事人借民事诉讼判决的司法强制力谋取自己不法的经济利益,最高法2019年9月12日刊登在《人民法院报》一文——《虚假诉讼罪具体适用中的两个问题》,进一步细化了对虚假诉讼犯罪行为特征、法律性质的认识,明确“部分篡改型”行为不构成虚假诉讼罪。民事诉讼属于可分之诉,不同的债权债务关系均可以独立区分开来分别进行法律评价,捏造原本不存在的债权的行为,属于“无中生有”捏造民事法律关系,对于捏造的这部分债权债务关系,可以以虚假诉讼罪定罪处罚,因此需要区分法律关系、细化犯罪金额。本案中,着重对犯罪金额的认定进行辩护,严格区分完全虚构的债权和实际存在的债权,不能将虚假诉讼中涉及的金额一概认定为犯罪金额。通过减少犯罪金额的认定,从而达到减轻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

    二、帮助当事人弥补损失

    除从犯罪事实本身的客观事实寻找从轻、减轻的的量刑情节外,也许着重考虑犯罪嫌疑人主观态度,协助当事人认罪认罚,争取宽大处理。

    虚假诉讼罪是法定犯,因虚假诉讼的行为妨害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审判职能的司法权威、严重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因此辩护律师需竭尽所能地帮助当事人及时弥补损失,减少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争取获得谅解。本案中,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辩护人协助谷XX立即向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并积极协助谷XX配合XX公司、国有土地管理各机关,达成被拍卖土地收回协议的工作,成功将涉案土地收归政府,挽救了国有土地的流失。在这过程中,谷XX达成了各机关的谅解,各机关为谷XX出具了谅解协议书。

    在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谷XX积极配合,认罪态度良好,具有悔过情节,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与检察院达成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及时弥补的损失,并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虽然构成虚假诉讼罪,但是情节轻微,积极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沟通,尽可能的为当事人争取最优处理结果。

    三、考虑相关因素

    在本案中,谷XX为民营企业家,虽然实施了相应犯罪行为,但是未造成犯罪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也取得了各机关及该公司的谅解,因此,对谷XX的违法行为,办案机关仍有可裁量余地。承办律师在与检察院沟通的时候,不仅要从案件出发,为辩护提供事实依据;还要从法条、政策出发,为辩护提供法律、政策依据。

    【结语和建议】

    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在国家大力倡导优化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下,经济纠纷井喷式增长。民事诉讼是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具有强制力。法院不得拒绝裁判,被告不得拒绝法院的审判,法院作出的决定、裁定、和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因此我们需要善用民事诉讼解决纠纷,切勿借司法权威谋取不正当利益,否则会面临刑事风险。


  • 2019-12-16
  • 被告
  • 不起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