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周付生律师团队受洛阳某公司和其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担任二者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辩护律师。经过会见与阅卷,全面了解案件事实,辩护人对本案指控的事实与证据没有异议,支持二者的认罪认罚,并协助该洛阳某公司对受害单位某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赔偿获得谅解,同时积极向公诉机关退缴赃款。最终法院对该公司判处罚金;公司法定代表人判处缓刑三年和罚金。
【案情简介】
2010年至2018年,被告单位洛阳某公司为成为某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供应商,以及在竞争性谈判过程中分配更多份额的采购订单,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人廖X出面请托时任工业集团智能装备部总经理陈X帮忙,并许诺事成后给予陈X好处费。此后陈X利用职务便利,在竞争性比价谈判过程中将其他供商的报价告诉了被告人廖X,并对被告公司提出了倾向性的审批意见,帮助被告公司成为了工业集团的供应商。且在订单分配过程中,陈X明知被告公司供应的一些同型号、规格的产品价格高于其他供应商的情况下,仍违规分配约2.08亿元采购订单给被告公司。为感谢陈X的帮助,被告人廖X通过其他四人的银行账户共计向陈X转账203万元好处费送给陈X。被告人廖X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1年4月,被告人廖X因为被害单位某工业集团挽回损失,取得了公司谅解。2021年5月,被告人廖X向检察院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0万元。
【代理意见】
一、被告单位公司对某股份有限公司工业集团非国行贿的203万元,不论从明确的法律规定还是相关罪名的量刑体系等方面来看,均应认定为“数额较大”。
二、被告人廖X具有多项从轻情节,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一)被告人廖X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二)被告公司有退赔退赃获得谅解的酌定从轻情节。案发后,公司财务人员、被告人廖X家属积极多次上门,向受害单位赔礼道歉,并转交了恳请谅解的书面申请。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公司已积极向检察院退缴赃款150万元。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三)被告人廖X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可适用缓刑。被告人廖X在本案之前,没有犯罪前科,也没有其他不良记录,担任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经营生产业务的过程中,遵纪守法,诚信经营。
三、被告公司拥有多项专利,被告人廖X也是优秀的民营企业家,公司需要被告人廖X恢复重整经营。
综合虑本案的犯罪数额、量刑情节及其危害后果等因素,从服务和保障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角度出发,依法对被告人廖X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
一、被告单位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罚金已预缴)
二、被告人廖X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三、被告人廖X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裁判文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X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X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廖X退缴违法所得,取得被害单位谅解,依法酌情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廖X从轻处罚。被告人廖X的辩护人提出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请求对被告人廖X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廖X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不当,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廖X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被告人廖X认罪悔罪,积极退缴赃款,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经委托评估调查,被告人廖X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愿意接收其进行社区矫正,对其可以适用缓刑。
【案例评析】
在本案辩护意见的发表上,辩护律师从犯罪情节的角度,阐述了对廖X符合依法适用缓刑的意见。辩护意见得到了法院的认可。
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廖X在本案中具有多项从轻情节,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一)被告人廖X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二)被告公司有退赔退赃获得谅解的酌定从轻情节。(三)被告人廖X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可适用缓刑。
此外,参考社会影响力等方面,结合当前鼓励创新创业、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政策,在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没有犯罪故意的前提下,为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寻求最优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