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20年4月被不起诉人李X在参加公司聚餐时,因工作问题与公司员工张X发生争执并引发互殴。在斗殴过程中,被不起诉人李X用拳头殴打对方头部,导致其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X的伤情为右侧鼓膜穿孔、左上肢等处软组织挫(擦)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形成特点,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给予被害人张X经济补偿,取得其谅解。
【代理意见】
一、本案侦查机关查明的受害人张X右侧鼓膜穿孔的时间、原因不具有唯一性,不排除其他可能。
(一)《鉴定书》没有确定耳膜穿孔形成的时间。
(二)张X案发后立即采用“捏鼻子吸烟测试”的方法来证明自己耳膜穿孔有违常理,不排除其在案发前耳膜已经穿孔的可能。
(三)张X右侧鼓膜穿孔确诊时间与本案案发时间间隔久远,不排除期间因某种原因导致其耳膜穿孔的可能。
(四)全案没有李X用拳头直接击打张X右耳的证据。
综上,辩护人认为:虽然本案被告人李X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但被害人张X右侧鼓膜穿孔的形成时间、原因,除侦查机关认定的外,不排除存在其他可能。
二、李X有多种从轻、减轻的法定、酌定情节。
(一)本案系因民间纠纷引发,受害人过错在先。
本案中,被告人李X、受害人张X案发时系邻居、同事,双方因工作问题引发争执,激发双方互殴的导火线是受害人张X对被告人李X“摔烟和手机”的行为。因此,此案系民间纠纷引发,受害人过错在先,依法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二)受害人张X伤情并不严重,未影响其正常生活。
(三)被告人李X已赔偿受害人,受害人表示谅解,双方已经达成刑事和解。
2021年11月被告人李X与受害人张X签订了《刑事和解协议书》,出具了《刑事谅解书》,请求司法机关不予追究李X的刑事责任。
(四)被告人李X系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
(五)被告人李X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
三、李X系优秀民营企业家,符合“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
综上,恳请检察院考虑本案的起因、情节、性质、后果,结合赔偿、和解、谅解的实际情况及被告人李X认罪悔罪的态度,根据中央“六稳”、“六保”的要求,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司法政策,维护民营企业的生存与发展,维护社会的稳定,对被告人李X依法不予起诉。
【判决结果】
检察院决定对李X不起诉。
【裁判文书】
本院认为,李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本案系事出有因,被害人张X存在一定过错;李X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且具结悔过;李X已向被害人张X给予经济赔偿,取得其谅解;李X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X不起诉。
【案例评析】
本案在辩护意见的发表上,辩护律师从证据的唯一性和犯罪情节的角度,阐述了对李X符合依法不起诉的意见。辩护意见得到了检察机关的认可。本案因民间纠纷引发,被不起诉人李X虽然已经投案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但受害人存在一定过错,且李X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受害人已获赔偿并表示谅解,受害人、被告人双方达成了刑事和解。此外,结合中央“六稳”、“六保”的要求,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司法政策,维护民营企业的生存与发展,维护社会的稳定,检察机关对李X依法不予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