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甲公司2015年创立了A品牌,并为该品牌注册了商标,2018年甲公司分别与乙、丙、丁、戊签订《品牌使用协议》,许可四人使用该品牌,使用期限五年,并许可四人经营甲公司的一家门店,乙交纳了22万品牌使用金,在门店占股45%,丙交纳了11万品牌使用金,在门店占股30%,甲公司法人傅X占股25%,后傅X将股份转让给丁、戊,二人分别占股12.5%。2021年甲公司将乙、丙、丁、戊四人诉至法院,称四人经营不善,导致顾客投诉并闭店,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违约金50万元及赔偿甲先行垫付的房屋租金、物业费、履约保证金及顾客退卡费用共计97323.52元。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要求四人赔偿违约金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判令乙丙支付甲公司物业费等共计17343元。判令甲公司支付乙分红款13097元,支付丙分红款10470元。
办案过程:律师接受乙、丙的委托后,查找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认为原被告签署的《品牌使用协议》已无继续履行的可能,并依法向法院提出反诉,要求解除该合同,并要求甲公司返还乙、丙品牌使用金及支付分红款。律师认为涉案门店虽因种种原因关闭,但甲公司却将关店原因一味的推脱到我方当事人身上,并依合同要求我方赔偿50万元违约金。我方认为虽然合同约定了违约条款,但门店实际经营人并非我方当事人,而是甲公司的法人傅X参与门店的实际管理和运营,办案过程中,我方层层取证,收集傅X实际参与经营的相关微信聊天、通话录音等证据,经过庭审,法院认为傅X是门店经营者,负有门店关闭的一定责任,因此甲公司50万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合同关于物业费、租金等条款法院也依法进行了审理并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实际情况做出了公平公正的判决。
律师观点:在实践中,承办律师经常发现当事人在未充分了解合同条款的情况下盲目的和对方签署了合同,关于合同中一些霸王条款也没有引起重视,在收到法院的传票后才发现合同约定了对自己不利的条款。但是即便签订了这种霸王条款,也不要认为自己毫无胜算可言,要冷静分析条款的合理合法性,其实到底是自己违约还是对方违约,不经法院依法审理,谁又能料到最终胜负呢。所以在收到法院传票后,不要担心,尽早请律师介入,可以最大程度的维护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