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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用于单位利益的意见被采纳,案件发回重审后依法改判缓刑

  • 刑事辩护
  • 2017津0111刑初662号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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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鼎坚律师事务所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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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兵律师自二审介入该案,通过事实分析和量刑分析,为当事人在二审阶段赢得了法官的认同,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经过辩护,认定被告人具有自首法定情节,改判缓刑。

案件详情

【案情简述】

被告人刘X在某区卫生局及某卫生服务中心工作期间,伙同王X、刘X、顾X等几人,挪用服务中心下属单位XXX养老院公款330万元,用于被告人王X、刘X、顾X验资注册成立某医院。另查明,被告人刘X挪用该养老院公款20万元借给其亲属用于企业经营。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X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应当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辩护方案】

马兵律师和赵XX师经过深入研究案件卷宗及相关法律,多次会见当事人, 马兵律师和赵XX师发现:

1、被告人刘X在本案涉诉金额中330万元是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且为了单位利益,本案挪用的款项没有用于营利活动,被告人不存在个人经营行为。

2、被告人刘X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依法构成自首,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3、本案全部涉案款项已经在案发前全部归还,并未造成任何损失。

4、被告人刘X无犯罪前科,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且被告人当庭认罪,具有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依法可从轻处罚。

5、本案具有社会影响方面的特殊性,注册成立的医院事实上吸收了大量民营资金,该医院扩建工程已顺利结束,被告人刘X在工作岗位上具有突出贡献。

马兵律师、赵XX师以此为突破口,积极与法院、阅卷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相关办案人员进行了当面的、书面的辩护意见交流,并最终赢得了认可。

【裁判结果】

本案一审判处被告人刘X有期徒刑五年,马兵律师、赵XX师在二审介入案件,经有效辩护,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最终被告人刘X被改判缓刑。


  • 2018-09-24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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