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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王X涉嫌百万诈骗,经律师辩护,最终获无罪判决

  • 刑事辩护
  • 2014滨刑初字第4号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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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鼎坚律师事务所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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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最大的问题是被告人在庭前所有笔录中均认可犯罪,辩护人完全独立于被告人发表无罪辩护意见,通过针对不利证据的分析和辩驳,成功改变法庭对于被告人的不利认识,作出无罪判决。

案件详情

一、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X系天津某货运公司总经理助理,负责公司业务工作,并保管该公司业务专用章,该章仅针对公司内部使用,无对外签订协议合同的效力。2012年,被告人王X同过中间人刘某介绍认识被害人李X,并与被害人李X签订借款合同,合同载明借款人为王X,并约定以王X公司天津某码头有限公司的入库合同协议书中的货物作为抵押,向李X借款280万元整,用于购买运输车辆,同时约定11月8日一次性归还上述欠款。另外,王X还质押给李X一张未填写出票日期、大写金额、收款人及行号的中国银行支票,并手写一份说明,保证该支票到支付日期时银行无条件付款,因支票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王X个人承担。

李X如约向王X提供的账号汇款252万元整,被告人王X收到款项后分别打款给他人,剩余款项均被提现或消费,未按照约定购买运输车辆。

2012年12月,被害人李X向公安机关报案,次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认为被告人王X构成合同诈骗罪。

二、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三、本案处理结果

本案经过马兵律师的有效辩护,依法判处无罪。

四、主要辩护意见

辩护人总辩护观点:无罪辩护。论述如下:

1、客观事实上,现有证据不能证实王X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使被害人李X陷入了错误认识。

(1)被告人王X并未并未冒用公司名义与李X签订合同。从被害人陈述以及证人证言来看,被害人李X应当是明知被告人王X此次借款系给人借款个人使用,所谓为公司“购买运输车辆”仅仅是借款合同的表面约定。

(2)被告人王X提供的入库协议书并没有使被害人李X陷入错误认识,王X提供的三份入库协议书及支票是被害人李X要求提供的,非王X主动提供的,且王X在借款后曾先后三次向李X还款88万元整,本案的性质应为民间借贷纠纷,而非刑事合同诈骗。

(3)被告人王X质押给李X一张未填写出票日期、大写金额、收款人及行号的中国银行支票,根据《票据法》相关规定,王X质押给李X的显然是一张存在重大瑕疵的支票,无法实现抵押效果,而李X作为向自己并不熟悉的人出具巨额资金的成年人,其关于自己不知支票无效的陈述不符合社会常理。

综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害人李X是基于被告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钱款。

2、被告人王X主观上并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现有证据证实王X曾通过公司同事马X归还被害人李X30万元,且王X的父母曾替其归还95.2万元,两笔资金虽通过第三人,但实际都是还给被害人李X的欠款。

(2)被害人李X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被告人王X名下一套房产,说明被告人王X有还款能力,并且通过证人证言可知被告人王X的亲属曾多次与被害人进行协商,均表示可以用该房产抵债,愿意积极偿还债务i,但因被害方要求数额远超过借款合同数额而未达成一致,在刑事案件进入审查阶段,被告人王X母亲请求检察院出面主持双方进行调解,表示愿意归还欠款。

(3)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王X对借款进行了个人挥霍。被告人王X的供述及证人赵X的证言均证实被告人王X收到借款后,用相关款项归还了部分欠款,其余款项被提现或POS机消费。根据赵X证言,此时银行卡由赵X持有,不能确定相关款项或消费系有被告人王X作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相关款项被挥霍。

综上所述,辩护律师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王X在向被害人李X借款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冒用公司名义的手段,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出借钱款,亦不能认定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被告人王X依法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五、本站点评

本案为马兵律师团队多起无罪判例中的经典案例,无罪判决对于律师是一种至高荣誉,每一份无罪判决都来之不易,这一纸判决的背后承载了承办律师难以想象的努力,不仅要求律师拥有高度的责任心和敏锐的洞察力,还要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和案山案海的磨砺。


  • 2015-09-24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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