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不起诉案

  • 刑事辩护
  • 宁检二部刑不诉(2021)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周付生律师
经认真阅读案卷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杜某,我认为杜某涉嫌犯罪情节较轻,投案自首,认罪认罚,主动退赔,已经取得受害单位谅解,恳请检察院依法不予起诉。检察院采纳了我的法律意见,依法对杜某不起诉。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2017年1月至2018年5月期间,某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投资扩建公司二期生产线项目,该项目由任X(已起诉)实际承建,由某集团财务部负责拨款。2017年至2018年期间,任X为了能够尽快拨付工程进度款,先后四次在湖南省某市某集团财务总监杜X的办公室及四川省阆中市一酒店内向杜X行贿15万元。

    2020年9月22日,杜X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2020年10月27日,杜X向某集团退款15万元。

    【法律意见】

    受杜X妻子李X委托,湖南XX指派周付生、陈X律师担任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犯罪嫌疑人杜X的辩护人。经认真阅读案卷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杜X,辩护人认为杜X涉嫌犯罪情节较轻,投案自首,认罪认罚,主动退赔,已经取得受害单位谅解,恳请贵院依法不予起诉,具体意见如下,供贵院参考:

    一、杜X涉嫌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

    某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认定,犯罪嫌疑人任X为了在进度款呈报过程中达到顺利结算资金的目的,向时任X食品集团的财务总监杜X分四次以现金的方式行贿人民币共计15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一条之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15万元属于“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另根据在案证据,犯罪嫌疑人任X向杜X行贿的目的是希望杜X及时审批支付工程进度款,杜X并不明知任X等人虚增工程量骗取某食品集团工程款的事实,也没有参与任X等人的诈骗行为,其同意支付工程进度款系正常履职行为,主观上并没有损害某食品集团利益的目的,因此其主观恶性较小。

    二、杜X系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

    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犯罪嫌疑人杜X到案经过》(卷一P70):“2020年9月22日9时,某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在某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楼打电话给杜X,要求其主动到某市公安局接受调查,杜X于11时许到达某集团,听从公安机关民警的安排,于当日12时许到某市公安局执法办案区接受审查。”

    杜X主动到案后,虽然在第一次讯问时没有全部供述其受贿金额,但在第二次讯问时供述了其主要受贿事实,在第四次讯问时如实供述了其全部受贿事实(与第二次相比,受贿金额有三万元的差异)。杜X自动投案,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款之规定,应认定为自首。

    侦查期间,公安机关在对杜X第四次讯问时(2021年3月18日,补充侦查卷P9),杜X回答提问明确表明了自己愿意认罪认罚:“我现在已经将非法所得15万元退还给了某集团公司,我认罪认罚,希望公检法机关对我从轻处罚。”

    三、杜X家属已经退赔了被害单位,取得了被害单位谅解。

    2020年10月27日、11月17日,杜X妻子李X通过自己中XX某支行的账户,先后两次向某食品集团建设银行账户转款12万元、3万元,共计15万元。至此,杜X受贿的15万元已经全部退赔给受害单位某食品集团。

    侦查期间,某食品集团创始人、实际控制人杨X多次对杜X家属及其本人表示,愿意代表某食品集团对杜X表示谅解,并表示自己愿意代表某食品集团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表达对杜X的谅解意思。

    四、杜X现系某食品集团投资部总监,符合最高检、省高检可以不予起诉的条件。

    为全面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2020年11月12日,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服务和保障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第五条规定:坚持能不起诉的不起诉。对因生产经营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经营者、管理者、关键技术人员等重要生产经营人员,应将下列情形作为是否起诉的重要考量因素,符合酌定不起诉条件的,一般不予起诉:(一)初次实施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的;(二)有自首、立功表现的;(三)认罪认罚的;(四)违法所得已全部上缴,没有造成实际损失或者损失已经挽回的:(五)全力配合调查并完善企业内部制度和管理,能够有效预防犯罪行为再次发生的。

    鉴于杜X系某食品集团重要生产经营人员,且系初次犯罪,主观恶性较小,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投案自首,认罪认罚,违法所得已经全部退赔,取得了受害单位谅解,全力配合调查,能够有效预防犯罪行为再次发生,恳请贵院依法对杜X决定不予起诉。

    【结果】

    检察院依法决定对杜X不起诉。

    【法律文书】

    检察院认为,杜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X不起诉。

    【案例评析】

    本案中杜X作为某集团财务总监收受承建单位的行贿款15万元的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介于杜X犯罪情节轻微,主观上只是在正常履职,对承建单位虚增工程量的情况不明知,并没有损害集团利益的故意,且杜X系企业高管有主动投案自首,退赃取得谅解和认罪认罚的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不起诉规定,辩护律师的不起诉意见得到了检察机关的采信,依法对其不予起诉。

    【结语和建议】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礼仪之邦,讲究礼尚往来。在日常生活中,大家经常在节假日期间拜访亲友,送个礼物,巩固一下朋友感情,都是很合乎常理的事情。但是一定要注意,如果是公司、企业的管理人员接受礼物的同时,一旦送礼人员向接受礼物一方明示或暗示了请托事项,并且该事项是公司、企业经营有关,需要依靠收礼者的权力才能办成。接受礼物一方做了顺水人情,索取了财物或者非法收取了财物,从而使送礼的人谋取了利益,数额较大的就很有可能涉嫌犯罪。这种情况按照社会一般的说法统称“受贿”。法律规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不仅侵犯了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活动,使得公司、企业蒙受损失,也因其产生的不正当行为有碍公平竞争原则,使社会经济的正常秩序受到干扰。法律法规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设定,为打击公司、企业的违法受贿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那么企业应该如何防范这一行为呢?建议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1、完善企业管理制度,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2、加强员工法治理念教育及持续培训,明确责任机制及违法、违规成本,防范风险。3、聘请律师或者法律顾问,为公司的合规发展保驾护航。


  • 2021-06-18
  • 被告
  • 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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