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1日,周X受杨某委托向某分局经侦大队报案,称原湖南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执行总裁陈X在2017年11月28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集团公司控股的子公司某置业公司的100万元先转至某房地产公司(集团公司的子公司之一),后转至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保公司,也系集团公司子公司),并作为陈X个人投资款入股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4月12日,长沙市公安局某分局民警在集团公司的办公室内对相关人员进行谈话时,黎X作为环保公司财务部负责人,按照公司领导张X的指示向民警作了虚假证言,即证明陈X是以个人投资款名义向环保公司入股100万元。黎X继而受集团公司总裁杨某指使,将环保公司财务部原本记载为“往来款”、“其他应付款”的会计凭证修改为“个人投资款”、“实收资本”,伪造了“陈X个人投资款收据”。2018年5月4日长沙市公安局某分局以陈X涉嫌挪用资金罪立案侦查,黎X向侦查人员提供了上述虚假证明和证言,致使公安分局于2018年6月8日将陈X刑事拘留。
黎X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作为刑事案件的证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提供虚假证言,于2019年2月28日在长沙市某区房屋内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法律意见】
湖南XX接受犯罪嫌疑人家属黎X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律师。我们在会见了黎X并阅读了本案案卷材料的基础上,认为本案部分事实仍未查清,但黎X存在如下法定或酌定的减轻、从轻的情节:
犯罪嫌疑人黎X实施伪造收据和会计凭证的犯罪事实虽未全部查明,但鉴于其存在诸多减轻从轻的情节,我们特向贵院提出,恳请贵院予以考量,具体如下:
1、黎X认罪认罚。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后,黎X自愿认罪认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规定,请求贵院从宽处理。
2、黎X如实供述。在本案立案侦查后,黎X不仅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刑法》第67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3、黎X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较小。在陈X涉嫌挪用资金一案中,黎X虽作了虚假证言,但经过调查本案已于2018年11月21日撤销。因此,黎X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较小,恳请贵院予以考虑。
4、黎X主观恶性小。伪证罪在主观上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即为陷害他人作虚假陈述或证明,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但根据我们的了解,黎X与陈X之间不存在个人恩怨或其他纠纷,陈X也并未侵害黎X的任何权益。因此,黎X假借司法机关实现其陷害陈X并使其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恶性小。
5、黎X系初犯。载于本案卷二的益阳市公安局某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能够证实黎X无前科,系初犯、偶犯,且到案后认罪态度好。
综上,辩护律师认为,黎X到案后不仅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且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已轻微,陈X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此外,黎X故意陷害陈X并使其受刑事处罚的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请求贵院依法对黎X给予缓刑建议。
【结果】
检察机关依法对黎X不起诉。
【法律文书】
检察院不起诉决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黎X按公司领导杨某、张X的指示,变造公司会计凭证、向侦查民警作虚假证言,致使证明公司之间的资金拆借成为陈X涉嫌挪用资金,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是民营企业的财务主管人员按公司主管领导指使变造财务凭证和作虚假证言,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X不起诉。
办案没有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需要处理。
【案例评析】
在本案中黎X作为环保公司财务部负责人,在公安机关侦查陈X涉嫌挪用资金案时,按照公司领导的指示,向民警作虚假证言,并修改财务会计凭证以伪造“陈X个人投资款收据”,造成陈X涉嫌挪用资金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其行为已构成了伪证罪,但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法律意见,介于陈X涉嫌挪用资金一案经调查已撤销立案,黎X的伪证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小,其主观恶性小,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并且自愿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决定不起诉。
【结语和建议】
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近年来,经济犯罪和刑事犯罪给社会的XX带来了非常坏的影响,做伪证使得罪犯分子减轻甚至逃脱法律的制裁。伪证罪案件数量急剧增多,对经济环境和法律环境破坏相当大,不仅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与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更削弱了司法公信力。人们对伪证的危害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缺乏足够的理解,需要向广大人民多加宣传,加深对伪证的理解,使其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地使用法律规范惩治伪证犯罪,保护自身的人身权利不受到侵犯,消除对犯罪分子活动有利的隐藏因素和条件,更有助于保证司法实践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