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高利转贷罪获得缓刑案

  • 刑事辩护
  • (2021)湘0105刑初29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周付生律师
我向法院提出被告人悔罪态度良好,竭尽所能退还全部违法所得,且自愿认罪认罚,对社会危害性小,恳请法院对苑某涉嫌高利转贷罪一案予以从宽处罚。 法院依法从轻处罚判处缓刑。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2013年10月左右,经郑XX介绍,被告人苑X得知湖南某XXX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苏XX需借款。为获得高额利息回报,苑X决定从银行贷款转借给苏XX。后苑X与苏XX在长沙市某XXX团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苑X借款人民币300万元给苏XX,月息3%。2013年11月1日,苑X以自己及妻子名义,以个人经营为由,从长沙XX某支行采取抵押贷款形式贷款人民币300万元,月利率6.5‰,委托支付给苏XX。2013年12月3日至2014年9月3日期间,苏XX支付利息给苑X共计人民币81万元。2014年10月27日,苏XX归还苑X本金人民币300万元。2014年10月31日,苑X再次以自己及妻子的名义,以个人经营为由,从长沙XX某支行采取抵押贷款形式贷款人民币300万元,月利率6.5‰,委托支付给湖南某XXX团有限公司某项目部。2014年11月6日至2015年9月29日,苏XX支付利息给苑X共计人民币99万元。后苏XX一直未归还本息。2016年9月28日,被告人苑X在长沙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苏XX及湖南某XXX团有限公司要求偿还本金。2017年6月20日,经长沙市某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湖南某XXX团有限公司偿还苑X人民币443.6205万元。

    2013年12月3日至2017年5月31日期间,被告人苑X支付长沙XX贷款利息人民币550549.45元,违法所得人民币200余万元,被公安机关以高利转贷罪立案侦查。

    【辩护意见】

    辩护人通过阅卷、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法律资料、与被告人苑X沟通,了解了本案基本事实,现就犯罪被告人所涉罪名和相关情节,提出如下意见,恳请贵院予以充分考虑。

    一、关于本案违法所得是否属于“数额巨大”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对高利转贷罪中“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的标准作出明确规定,湖南省也无针对该罪相关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犯罪审判中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法发[2010]22号)》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关经济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犯罪案件时,可以参照适用《标准二》的规定,并要求在适用《标准二》的过程中,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本地实际,依法审慎稳妥处理好案件的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争取更好的社会效果。《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六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可见,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就应当予以立案追诉,即十万元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是否达到“数额巨大”仍需审慎把握。

    辩护人认为,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在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都未明确高利转贷罪量刑标准的情况下,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不宜认定被告人苑X最终违法所得人民币200万元构成“数额巨大”,认定被告人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较为符合本案实际情形,亦更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和体现刑法的谦抑性。

    二、苑X及时偿付所欠银行款项的本金及利息,没有给国家或金融机构造成经济损失。

    证人夏X在询问笔录(第一卷,第79—80页)中讲到:“问:讲一下每一笔贷款的具体情况?答:好的。2013年我是长沙XX某支行下属支行的行长,我之前不认识苑X,苑X当时是在长沙市钢材大市场做生意的,苑X通过钢材大市场的人介绍来支行找我贷款用于资金周转(具体介绍人我不记得了),苑X提供房产作为抵押,经过房产评估后,最后确定贷款金额是由5万"由苑X本人作为借款人和长沙XX某支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借195万元,贷款用途为个人经营,贷款期限为一年,月利率为千分之六点五,苑X指定的借款转存账户(还款账户)为长沙XX苑X账户,借款借据日期为2013年11月1日,这是第一笔贷款。第一笔贷款苑X按合同约定按期还息,到期还本,顺利履行完毕后,因为是循环授信,苑X又按同样的贷款流程找我做了第二笔195万,第三笔190万,第四笔190万的贷款。”

    上述证人证言与苑X的长沙XX(卡号:**)流水均印证了苑X没有任何拖欠银行款项的行为,苑X已经按合同约定向银行偿还了全部本金和利息。

    三、苑X与苏XX、湖南某XXX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团”)之间借款合同利率未超过当年法律规定利率,社会危害性较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未被修订之前)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对于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规定的年利率在36%的债权债务法律都予以保护,本案中苑X与苏XX于2014年10月28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月利率3%没有超出当时的法律规定的合法利率,苑X未给社会造成危害性后果。

    四、苑X有坦白、退回全部违法所得、认罪认罚、获得谅解等从宽处罚的情节。

    1、苑X构成坦白。

    苑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全部行为,《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实施细则》中规定:“4.对于具有坦白情节,可以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幅度。(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一般不超过二年;”。

    2、苑X已经退回全部违法所得。

    苑X于2020年8月24日向侦查机关退还违法所得100万元,苑X及其家属愿意尽全力再向贵院退还违法所得100万元,至此苑X将退回全部违法所得,《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实施细则》中规定:“17.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一般不超过三年。”

    3、苑X自愿认罪认罚。

    苑X在被侦查机关讯问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对《起诉意见书》中侦查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苑X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建议对苑X使用缓刑。

    综上,苑X悔罪态度好,积极退回全部违法所得,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社会危害性小。

    4、2020年7月28日,湖南某XXX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团”)与苑X签署了一份《承诺函》,写到:“经查,苑X并非该案的实际债权人,现苑X自愿前往法院撤销该案对我司的执行和债权永久追诉权。我司承诺,若苑X放弃该案对我司的执行及追诉,我司保证放弃该案及高利转贷事件对苑X的追究。”该《承诺函》明确表示不再追究苑X高利转贷的责任,苑X于当日去开福区人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也做出了撤诉裁定,故XXX团对苑X高利转贷的行为已经予以谅解。

    五、苑X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十九条:“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也应当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六、苑X在家庭困难(详见附件《家庭困难证明》)的情况下,仍然举全家之力退还全部违法所得,现在外有大量债务需要偿还。苑X患有极高危原发性高血压2级,心绞痛、冠心病、血吸虫病和乙肝(详见附件一),在看守所内一直靠吃降压药维持血压,苑X所患疾病需要有人时常监护,以防意外。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苑X悔罪态度良好,竭尽所能退还全部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小,故恳请贵院对苑X涉嫌高利转贷罪一案予以从宽处罚。

    【结果】

    苑X犯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

    【裁判文书】

    根据被告人苑X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对其实施社区矫正的意见,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苑X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苑X犯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已缴纳罚金一百五十万元,未缴纳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上缴国库);

    二、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案例评析】

    本案苑X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高利转贷罪。辩护律师主要从违法所得的数额认定以及法定从轻处罚的相关情节的规定两个方面提出法律意见,得到了法院的采纳,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苑X的高利转贷行为侵犯了国家对信贷资金的发放及利率管理秩序,必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结语及建议】

    出借人通过抵押贷款、信用贷款等方式从金融机构获取低成本资金,再提高利息转贷的民间借贷行为,俗称“高利转贷”。高利转贷的信贷资金脱离了监管,资金安全难以得到保障,也增加了借款人的融资成本,严重扰乱信贷资金市场秩序。因此,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高利转贷进行牟利的行为是不被法律所保护的。高利转贷在一定情形下还可能涉及刑事犯罪,个人从事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就达到了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所以,做“无本赚高利”的转贷生意,可能身陷“多重”违法境地。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不可心存侥幸触碰法律红线。


  • 2021-09-15
  •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缓刑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