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获得缓刑案

  • 刑事辩护
  • (2020)湘0104刑初19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周付生律师
我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以及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态度,认为刘某的犯罪情节轻微,恳请人民法院能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对刘某从宽处理,对其判处缓刑。法院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依法判处刘某缓刑。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2016年至2017年期间,刘X在位于长沙市某街道的长沙**城西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办公室内,先后多次接受长沙**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彭X、浏阳**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李X和任X等人的请托,从他人处为李X、罗某某、肖某、邹X各购买了汽车修理工职业资格证书一本,并以每本4500元的价格收取费用共计18000元;从他人处为彭X、高X、邹X各购买了汽车维修检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一本,并以每本6500的价格收取费用共计19500元。经鉴定,上述四本汽车修理工职业资格证书上的印文“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和“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鉴定专用章”均与相同内容样本印文不是同章盖印形成。刘X因为他人伪造资质证书,被公安机关以伪造证明文件刑拘。

    【辩护意见】

    受被告人刘X的委托,湖南XX指派黄XX、熊XX律师担任其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辩护人,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刘X作为买卖双方的中间人,起到的仅是帮助任X某、李XX等人购买国家机关证件的作用,犯罪情节轻微。

    根据刘X的供述、任X某、李XX的陈述可知,因任X某、李XX所在的浏阳某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无车检资质,经人介绍后2人找到刘X帮忙办理相关资格证书。在2016年底直至2017年7月期间,刘X共接受了任X某、李XX三次请托。接受请托后,刘X向任X某、李XX收集了办理资格证书需要的相关信息及费用,将其转交给冯XX、李X申请办理资格证,在证件办理完毕后再将证件转交给任X某、李XX。

    由此可见,在本案中,刘X接受请托后,实施的行为仅是:一,收集相关信息及费用交给出卖人;二,将出卖人制作的证书转交给买受人。在整个过程中,刘X既非国家机关证件的制作人、出卖人,也非国家机关证件的买受人,起到的仅是在出卖人、买受人之间转交相关信息、费用的连接作用。因此,辩护人认为,刘X作为浏阳某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与冯XX、李X之间的中间人,在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过程中起到的作用小,犯罪情节轻微。

    二、刘X帮忙办理的国家机关证件未能成功通过评审交付使用,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

    根据刘X的供述、任X某、李XX、邹X的陈述,刘X接受任X某、李XX的请托后,分别共帮其办理了7本证件。但是在2018年5月,公司将证件交付评审的时候,被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工作人员告知该批证书是假证,无法使用,因此该公司就未能就该批证书获得资质并使用该批证书。

    由此可知,刘X虽然帮任X某、李XX所在的公司办理国家机关证件,但是该批证件未能成功通过审核交付使用。因此,辩护人认为,刘X帮忙办理的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

    三、刘X认罪认罚。

    根据在案证据显示,刘X在到案后认罪悔罪,配合侦查,深刻反省,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四、刘X系民营企业家,恳请法院从优化营商环境的角度对其依法从轻处理。

    当前在全球疫情形势严峻,经济下滑趋势明显,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强调要促经济、稳就业,为民营企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最高法也出台了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文件,以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等。

    刘X是长沙市某区对外经济贸易有限公司股东、长沙市**城西XX公司股东、湖南**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总经理、湖南省**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长沙市某行业协会会长。刘X被立案侦查后,其行动受限,个人形象、公司形象受损,严重影响了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

    综上,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以及刘X认罪认罚的态度,辩护人认为刘X的犯罪情节轻微,恳请岳麓区人民法院能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对刘X从宽处理,对其判处缓刑。

    【结果】

    刘X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裁判文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X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成立。

    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X仅作为买卖双方的中间人帮助任X某、李XX等人购买国家机关证件,在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过程中起到的作用小,犯罪情节轻微的辩护意见,因与被告人刘X明知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应由有权机关评审核发,仍先后多次接受请托帮他人购买的事实、情节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X所办理的国家机关证件未能成功通过评审交付使用、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X系民营企业家,应依法对其从轻处理的辩护意见,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刘X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X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罚。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X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刘X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刘X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X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非法制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本案中刘X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两次接受他人请托,从他处购买非法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刘X明知国家机关证件必须是由相关的国家权利机关发证,且不得私自买卖,其所代购的证件明显是伪造证件,仍然实施了该行为,已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也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构成了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因刘X所代购的证件未能通过评审交付使用,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且其坦白供述,认罪认罚,依法获得了法院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的判决。

    【结语和建议】

    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是国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载体与认证依据,其制作与使用的合法性直接关涉国家机关的公信力以及社会公众的合理依赖。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其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其名誉,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既能获得丰厚的利益,又能为实施其他犯罪打开方便之门,近年来相关犯罪活动层出不穷。许多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犯罪行为人为了逃避打击,从以前到处张贴牛皮癣小广告的方式转换到利用互联网、短信和微信等渠道发布各种名为“中介代办”、“高薪兼职”等内容的广告招揽不法业务。其犯罪行为更为隐蔽,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的难度更大了。

    一些缺乏法律意识,轻信不法分子的利诱的人认为只需要用自己的身份信息注册几个公司,办理几个公司账户,再转手卖给别人,轻轻松松就可以挣得一笔不菲收入。殊不知,这种行为已经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了。以自己的身份信息开设对公账户和注册公司并进行贩卖的个人,虽未直接参与诈骗等犯罪活动,但实际上为不法分子提供了作案工具。国家机关证件、个人银行账户和身份证等信息不能随便买卖,个人注册资料也不能随意给他人使用,否则,可能受到法律处罚。广大人民群众应学法、知法、守法,提高防范意识,切莫贪图蝇头小利,反成诈骗分子“帮凶”。


  • 2020-04-02
  •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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